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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详解深港通八大热点 公募基金可参与

2016年08月17日 08:31:59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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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包兴安:8月16日,深港通实施准备工作正式启动。目前海外投资者投资A股的途径包括QFII、RQFII、沪港通和中港基金互认等。深港通开通后,为外资投资中国市场打开又一个通道,可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进入A股市场,改善A股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2016年8月16日,深港通实施准备工作正式启动。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就深港通事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张晓军表示,启动深港通,是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的又一重大举措,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他同时表示,公募基金可以参与深港通业务,相关政策比照公募基金参与沪港通的政策执行。

   《证券日报》:推出深港通有何积极意义?

   张晓军: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适时启动深港通”。深港通复制了沪港通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是境内交易所再度与香港交易所建立的连接机制。启动深港通,是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的又一重大举措,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

   一是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共享两地经济发展成果。将进一步扩大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的投资标的范围和额度,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跨境投资以及风险管理需求。

   二是有利于促进内地资本市场开放和改革,进一步学习借鉴香港比较成熟的发展经验。可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进入A股市场,改善A股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三是有利于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将进一步发挥深港区位优势,促进内地与香港经济、金融的有序发展。

   四是有利于巩固和提升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证券日报》:深港通的主要制度安排有哪些?

   张晓军:深港通主要制度安排参照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主要有以下五方面要点:一是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继续受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的监管。二是中国结算、香港结算采取直连的跨境结算方式,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三是投资范围限于两地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协商确定的股票。四是对跨境投资实行每日额度管理,并进行实时监控。两地监管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五是港股通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证券日报》:深港通的标的范围是什么?

   张晓军:按照“防范风险、各方认可”的原则,经各方沟通一致,深港通投资标的按照一定股票市值筛选后确定。

   深股通的股票范围是市值6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与沪股通标的偏重大型蓝筹股相比,深股通标的充分展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兴行业集中、成长特征鲜明的市场特色。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证券日报》: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标的范围有什么不同?

   张晓军: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标的范围是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以及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范围是在现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标的基础上,新增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份股(选取其中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股票),以及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证券日报》:沪港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额度如何控制,是否相互调剂?

   张晓军:沪港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额度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控制,即均为105亿元人民币,互不影响、也不相互调剂。

   《证券日报》:公募基金能否参与深港通业务?

   张晓军:公募基金可以参与深港通业务,相关政策比照公募基金参与沪港通的政策执行。后续,证监会将在有关规定中明确上述安排。

   《证券日报》: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的投资标的还需具备哪些条件,何时推出?

   张晓军: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投资标的范围涉及两地三个交易所和有关登记结算机构的系统改造,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未来,我会将根据深港通运行情况,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投资标的具体时间、条件与港方进行协商,以保障两地市场平稳运行。

   《证券日报》:深港通推出还需要4个月左右准备时间,请问需要开展哪些准备工作?

   张晓军:我们将按照安全有序可控的原则,会同有关各方积极开展以下准备工作:一是会同有关部委,出台深港通业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配套措施;二是组织两地交易所以及市场参与者,完善业务流程,做好技术准备;三是与香港证监会就深港通下的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以及投资者保护等进行磋商,对现有的监管合作备忘录、投资者教育等相关监管合作安排等进行补充完善;四是推动两地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签署互联互通的合作协议。

   (记者 朱宝琛)

[责任编辑: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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