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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方方面面 澳门向社会推介《食品安全法》

2013-08-07 09:27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7月,澳门法务局与民政总署接连举办多场《食品安全法》讲解会,介绍法律条例与内容、阐释食品经营生产时的义务,并听取业界人士意见,希望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推介活动,提升业界及市民对《食品安全法》的认识,保障《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

  办讲解会加强业界对新法认识

  为加强食品行业对《食品安全法》的认识,普及法律知识,澳门法务局与民政总署于7月4日举行了第一场《食品安全法》讲解会。食品业界代表,包括澳门供应商联合会、澳门百货办馆业商会、澳门冻肉食品业商会出席,同时还邀请了相关政府部门,包括经济局、卫生局、消费者委员会及海关的代表参与讨论。这是自《食品安全法》公布以来举行的首场法律讲解会。会上食品业代表就法律内容发表了多项意见,包括法例条文的解释以及应为业界制定清晰的操作指引等。

  第二场讲解会于7月9日举行。在7月12日举行的第三场讲解会上,民政总署高级技术员与业界代表分享如何履行食品生产经营时的义务,包括慎选货源、依法申报需要接受卫生检验检疫的食品、保留食品进出货记录以便溯源管理等。民政总署也针对这部新法推出部分指引文件,并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资讯网站,鼓励食品行业的从业者登录该网站,浏览学习本地及国际食品安全相关讯息。

  本次讲解会后,法务局与民政总署将陆续举办多场讲解会,并通过电视及电台广告、传单等方式强化宣传,提高食品业及普通市民对《食品安全法》的认识。

  新法涵盖食品生产方方面面

  澳门立法会于2013年3月27日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该法律将于今年10月20日起正式生效,届时将成为澳门特区政府规范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风险预防以及制定相关控制及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形成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机制,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这部《食品安全法》内容包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与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食品安全的标准、风险监测及评估、预防及控制措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和解除措施以及相应的违法处罚条款等,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风险预防、控制以及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等均作出规范,还列明了食品生产经营时的义务,包括保存进出货记录、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等,从各方各面为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食品安全法》将原本分散于多个部门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权限集中于民政总署食品安全中心,包括制订食品安全标准、监查生产经营食品场所、采取防控措施、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布风险警示、召回问题食品等,并赋予该中心对所有涉及食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等环节以稽查、检验及处罚的权力,确保在食品安全的监管权限上不存疏漏。

  目前,澳门的食品主要依赖进口,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按现行的机制难以追踪及辨别问题食品的来源,因此,特区政府希望通过《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溯源管理,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加大惩处力度保障食品安全

  澳门已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和行政监管制度,但随着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监管部门权限分散、权力交叉甚至出现监管空白的情况。此时出台一部全面、纲要性的食品安全专门法律,整合现有的食品安全法规,是澳门的当务之急。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范围广,关乎民生需要,澳门特区政府新出台的这部《食品安全法》,是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引及内地、香港和新加坡等地的食品安全立法的经验,从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传达三方面入手,为建立澳门食品安全规范体系而立的。其内容涵盖了所有食品(除药品)安全问题,并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的五项食品安全标准,调节刑罚幅度使之与现行法律相适应。通过以上法律条例,特区政府希望能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隐患,加强对进口食材的把关,防止出现黑心食品无检测标准的现象;同时,通过举办讲解会与食品业人士沟通,在执法和责罚中寻求平衡点。

  即将于10月20日起生效的这部《食品安全法》着重强调保障食品安全重在预防,因此明文加大惩处力度。澳门《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行政违法行为会被罚款5万元至60万元。如果生产经营者伪造、腐败或变质的食品,使用废弃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尚未对他人身体完整性造成危险,也构成《食品安全法》中的行政违法行为,参与这些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的人士均将面临重罚。

  若生产经营的食品对他人身体造成危险,即触犯了生产经营有害食品罪,将处以最高5年刑期徒刑或处以最高600日的罚金。罚金以日数定,最高限度为600日,每日金额为澳门币250至15000。凡是拒绝监察执法人员、不遵守有关法规命令,可能构成加重违令罪,刑期增至8年。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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