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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商标保卫战尘埃落定 茅台决心治理“赖茅”乱象

2014-03-27 09:03 来源:重庆晨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茅台集团于3月15日发表的“商标声明”引起广泛关注,全国各类媒体纷纷予以报道。尘绕十余年“赖茅”商标注册纷争,终于被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为茅台集团独家专有而划上句号。有分析认为,这一结果使国酒知识产权体系得以完善,彰显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国酒茅台历史的肯定。

  旷日持久的

  “赖茅”商标保卫战

  新中国成立前,贵州茅台镇上的“成义”、“荣和”、“恒兴”3家私人酿酒烧坊,分别称为“华茅”、“王茅”和“赖茅”。解放后,人民政府整合3家私营烧坊,成立了地方国营茅台酒厂,其中,成义烧坊于1951年11月由政府出资购买,荣和烧坊于1952年10月被没收,恒兴烧坊于1953年12月由茅台酒厂依据政府文件折价接收。“赖茅”商标作为恒兴烧坊的无形资产和工业产权,与恒兴烧坊的其他财产一并划归茅台酒厂。此后,原来3家烧坊的产品“华茅”、“王茅”、“赖茅”统一称为“贵州茅台酒”,简称“茅酒”。

  1982年国家《商标法》实施后,茅台酒厂随即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赖茅”商标,1992年10月获准“赖茅”商标的注册。茅台镇的恒兴酒厂和赖氏酒厂提出异议,1995年9月,国家商标局在《关于对“赖茅”商标的异议裁定》中认定:“纵观贵州茅台酒的发展,其历史上的‘三茅’的统一,其产权界限已十分明晰”,“赖茅”商标被裁定给贵州茅台酒厂。此后,恒兴酒厂和赖氏酒厂不服裁定,提起异议复审,1996年6月27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书认定:据材料证明,解放后,赖茅商标已折价划归被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所有,其产权关系已经明晰。上述两家酒厂复审理由不成立。1998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发《关于“茅台”注册商标问题的批复》,认定“赖茅”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其他企业使用“赖茅”商标系侵权行为,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专项整治行动。2003年,深圳市赖永初酒业经销有限公司(系贵州赖永初酒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以茅台酒厂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撤销对茅台“赖茅”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注销其“赖茅”商标的决定。当月,茅台酒厂不服裁定再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赖茅”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7年重获商标权。之后,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赖永初酒业有限公司又先后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2010年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裁定:明确上述两家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后这两家公司又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2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作出的《“赖茅”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指出:“贵州茅台酒厂于解放后接管恒兴酒厂,将恒兴酒厂的全部资产折价划归茅台酒厂。商标局和我委生效的既往裁定认定,‘赖茅’商标作为恒兴酒厂的资产组成部分随全部资产折价划归贵州茅台酒厂,其产权关系明晰。同时,贵州茅台酒厂自1988年12月始,即在酒商品上提出‘赖茅’商标注册申请。其间经过续展,至2005年3月‘赖茅’商标被撤销止,近二十年的时间贵州茅台酒厂一直被作为‘赖茅’商标申请人及注册人为公众所认知。商标局也曾明确批复‘赖茅’商标是贵州茅台酒厂的注册商标。即使贵州茅台酒厂在申请注册‘赖茅’商标之后并未使用该商标,但是鉴于贵州茅台酒厂一直享有‘赖茅’商标专用权,其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赖茅’商标,故赖永初公司及赖世家公司在此期间实际使用‘赖茅’商标的行为实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贵州赖永初酒业公司和贵州赖世家酒业公司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贵州赖世家酒业公司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2013年8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赖茅”商标权归茅台集团所有。2013年9月25日赖世家酒业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月23日北京市高院下发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赖茅”乱象和

  茅台维权决心

  据行业管理部门介绍,近20年来,基于利益驱动,茅台集团的“赖茅”商标一直处于被侵权状态,市场上先后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赖茅酒”,生产厂家各异,产品五花八门,广告宣传千方百计剽窃贵州茅台传统历史文化,对贵州茅台品牌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经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文批复并开展全国专项整治后,假冒侵权态势得到遏制。但是自从2005年茅台“赖茅”商标被恶意申请撤销后,市场上各种“赖茅酒”又再度泛滥,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赖茅酒”的生产企业有百余家,产品多达几百种。这些“赖茅”酒质量普遍较为低劣,产品虚假广告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司空见惯,大肆宣传“百年茅台前身”、“茅台鼻祖”、“茅酒之源”、“1915年获得巴拿马金奖”等用语误导消费。2013年中央电视台进行了“赖茅酒难辨真假”、“冒充知名企业,公然销售赖茅”、“别让赖茅酒再泛滥”、“赖茅之争”等多次关于“赖茅酒”市场混乱的报道。茅台集团多次向各级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但由于商标权未获得,净化市场的收效甚微。

  茅台集团有关负责人说:茅台在今年“3.15”发布《商标声明》,昭示“赖茅”商标已属茅台集团专用,同时也意味着净化市场的维权行动已经启动。茅台将依法配合各级行政机关处理市场的“赖茅酒”泛滥现象。“赖茅”作为贵州茅台酒品牌有机组成部分和民族品牌的特定历史名称,这一尘封的历史品牌将重新散发耀眼的光芒。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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