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高岳
□本报记者马超本报通讯员夏倩
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大半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有了哪些新变化?
《法制日报》记者从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2011年至2013年,该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49起,而新消法实施不到一年,该院便受理此类案件50起,其中因食品、日用品的标签不用中文标识、翻译错误、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纠纷的就有38起,占比76%。
进口茶叶只标繁体中文
2014年3月,姚某在一百货商场挑选了同一品牌9种不同风味的台湾茶叶。回家后,姚某感觉茶叶食用起来有异味,仔细查看产品外包装时发现,该茶叶外包装上有繁体字,有英文标签,但就是没有中文标签。
根据《食品安全法》中“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的相关规定,姚某向工商机关进行了举报,工商机关调查后对商场进行了处罚。同时,姚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商场方退还购物款并按十倍价款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禁止生产经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如果没有则不得进口。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超市方赔偿了原告损失。
■以案释法
繁体中文不属于法定标签文字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大型百货商场作为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零售企业,应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本案中,从台湾地区进口的茶叶包装盒上虽然有繁体中文及英文标签,但并不是食品安全法中所指的‘中文标签’,故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场应承担退款并按价款十倍赔偿损失的责任。”
标准过期仍在制售服装
2014年6月,徐某在逛超市时,看中一款男士衬衫,因衬衫物廉价美,徐某便购买了20件,每件价格99元,总计1980元。但回家后,徐某发现该20件衬衫质量品质不一。
徐某查看衣服吊牌时发现,该衬衫使用的安全技术类别(GB18401-2003)已作废,且衬衫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标注制造商的厂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
徐某认为,超市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其合法利益,要求超市方按照新消法规定,退一赔三。双方协商不成后,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2012年8月1日起,不符合2010版标准的纺织产品,确实已被禁止生产和销售。案件开庭后,商家积极和徐某进行协商调解,表示愿意赔付徐某提出的损失,最后案件以撤诉结案。
■以案释法
技术标准过期构成侵权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衣服标签上的标识是国家对纺织品最基本的安全技术要求。服装厂家在加工服装的过程中,会加入各种染料,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标准是对产品安全方面的要求,使纺织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如果衣物上没有相关标签或使用了废除的技术标准,则构成侵权。
翻译产地出错摆了乌龙
2014年8月,王某在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6件商品,其中包括一盒尼龙质牙线,该商品价格标签产地标注是日本。回家后,王某无意中发现牙线的外包装上有一行日文字,翻译成中文是“产地:马来西亚”。
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购买牙线的货款39元,并按照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进口商品的中文标签要注明产品名称、产品的原产地、代理商、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该案中,王某购买的牙线确实存在翻译错误,而销售者没有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调解后,超市方向王某退赔539元。
■以案释法
销售方对原始标识也应审查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的进口商品涌入国内市场,对于这些以前不熟悉的商品,消费者需要根据其包装上所标注的内容,才能了解其名称、品质、产地等相关信息。因此,标签的内容非常重要。
作为销售者,应提高对商品的管理意识,建立规章制度,尤其对于进口商品,不仅要审查商品外包装上中文贴标的内容,对包装上的原始标识也应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
[责任编辑: 王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