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表示,有关部门和企业反映,我省汽车租赁企业规模不大,自有车辆20部以上的企业所占比例低,应考虑降低准入条件。三审稿据此放宽了汽车租赁的经营许可条件,把二审稿中“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有二十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中的“二十辆”修改成“十辆”。
有委员提出,汽车租赁一方面要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应当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对规模大、管理好、信誉高的汽车租赁企业应给予更多支持。为此,三审稿增加条例:“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规模化、网络化发展,自有车辆3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报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免去了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时的许可申请。(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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