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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新规 华侨捐赠款物逾千万元可以立碑表彰

2014-02-13 08:44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12日获悉,《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开始执行。华侨(包括华侨个人、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下同)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特别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同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在其捐建的主要建筑物上立碑及举行有关仪式,但应事先征得捐赠者的同意。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对侨捐项目进行立碑表彰。

  华侨无偿捐赠款物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用于以下4方面的均按《办法》表彰: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归侨、国际友人或社会团体,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归侨、国际友人的国内眷属在我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可参照《办法》给予表彰。

  (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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