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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35度以上露天工作每月高温津贴200元

2014-07-31 08:49 来源:中国广播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福建省人社厅、省安监局和省总工会今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温度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的,要做好防暑措施,并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规定,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高温津贴,一是在室外工作,当日最高温达35℃以上的;二是在室内工作,但工作场所温度无法有效降至33℃以下的。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津贴为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要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通知特别提及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未领到高温补贴可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各级劳动监察投诉电话。 (记者洪波 张子亚)

[责任编辑: 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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