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行为,推动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6日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出具六条审慎性要求,并明确激励对象应当是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证监会发布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行为,推动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6日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出具六条审慎性要求,并明确激励对象应当是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证券公司可以采取间接持股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权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已被境外金融机构普遍采用,我国不少上市公司也已实施。实施股权激励,使管理层和核心岗位员工直接或间接成为公司股东,从而在大股东和职业经营团队之间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证监会表示,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薪酬管理机制还不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薪酬结构不合理,以现金性收入和短期激励手段为主,这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诸多弊端。 近期,出于自身发展和迎接市场开放挑战的需要,一些证券公司也陆续提出了实施股权激励的初步设想和计划,因此,有必要研究出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共21条,主要对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符合的要求、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方式、激励股权来源、激励计划的内容、内部控制要求、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等事项作了规定。
[责任编辑: 吴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