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商标审查总时限不变的情况下,基本时限延长,延长时限相应缩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二百万元提高为三百万元,为何要这样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表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反馈情况,商标案件多、审查人员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近期难以改变。目前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只能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控制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内,其中涉及单方当事人的案件在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占76%,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案件在十二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占67%,多数案件难以在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六个月或九个月的基本时限内完成。
谢经荣:商标审查的基本时限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九个月或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的时限,相应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三个月或六个月。
对于商标侵权300万的法定赔偿上限,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肯定,但他同时指出,上不封顶、下有保底的惩罚性赔偿政策,才能更好起到威慑作用。
刘俊海:表明了立法者重点治乱的决心,但是也有一些美中不足,因为侵权人会知道新法通知之后,最大的赔偿责任可能是300万元,于是乎他如果侵权收益高于300万的话,他可能觉得依然有利可图,所以我认为,还是应当采取上不封顶下有保底的态度,比如至少要赔偿300万,但是如果按照你情节严重了,侵害的利益更大的,应当提供更多的赔偿,我宁可把300万元理解为是一个保的最低度的赔偿,这样的话任何一个企业在傍名牌的时候,在决意想侵害别人著作商标专权的时候就会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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