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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让消费者“钻空子”?

2014-03-18 14:17 来源:解放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新《消法》施行仅3天,已有不少经营者“吐苦水”。例如“7天无理由退货”没规定拆了塑封膜的图书不可以退,就有网络书店担心消费者把他们当成 “图书馆”——拆了膜7天内读完书就退回来。业内人士坦言,像这样的“空子”,新《消法》留下了不少,不排除消费者利用此过度维权,或经营者利用此规避责任的可能。

  想“后悔”就能“后悔”?

  根据新《消法》第25条规定,除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等5种商品外,其余网购商品几乎都可以“后悔”,自收到之日起7天内退货。

  “有塑封膜的图书不在上述商品之列,钻石、预包装食品、内衣等也不在。”1号店法律顾问涂国庆指出,这些商品有其特性,其实不适于退货,比如贵重的钻石如果被掉包了、预包装食品开了袋或内衣已被穿戴过,消费者要是还能“后悔”,显然不太合理。遗憾的是新《消法》并没有明确,所以不排除有个别消费者死抠条款,为难经营者。

  不过经营者并非束手无策,记者发现,大多数电商已经提前准备好了一份 “负面清单”,在消费者购物时以多种方式多次明确告知有哪些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如果接受规则最终购买了相关商品,就视作同意不得“后悔”。如1号店就在其《无理由退货政策》中规定,奶粉等食品、珠宝等贵重商品、手机充值卡等虚拟类商品、二手货等特殊商品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

  释疑:针对有消费者质疑,经营者单方面规定那么多商品“不可退”,是对新《消法》的抗衡。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表示,要理性看待这一问题。“很多人只看到了4种不宜退货的商品,就认准其他商品都能退,有失偏颇。”陶爱莲指出,新《消法》还明确,性质特殊且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是不能退的。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时,设置了相关环节来告知消费者并让其确认一些商品不能退,消费者同意了就应当履行约定。如果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划定的“不可退”范围没有道理,可以用脚投票,选择规定不那么“苛刻”的经营者,从而推动行业充分竞争。

  举证不被认可怎么办?

  相比消费者“后悔权”,新《消法》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更让一些经营者“抓狂”。

  新《消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此条款本意是解决消费者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可如果经营者穷尽了自己的举证义务,消费者还是不认可,不肯友好解决纠纷,怎么办?”红星美凯龙京沪及西南大区营管推进部部长李健表示困惑。

  李健举了个例子:家装公司铺好了木地板,6个月不到,地板吸水拱了起来,公司举证说明是消费者个人因素引起的,可如果个别消费者就是不接受经营者的举证,一定要其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怎么办?新《消法》没有明确。”

  记者发现,一些经营者已开始实施“签字验收”制度,试图借此绕开将来可能发生的举证纠纷。文定路上一家家具店的汪老板告诉记者,家具交付给消费者时,会让消费者详细查验细节,消费者签字确认没有问题后,以后如有破损由消费者承担责任,“都用了6个月,坏了还怪商家,岂不是不讲道理?”

  释疑:“消费者签字验收,不能作为经营者规避举证责任的理由。”陶爱莲表示,如果经营者逃避或不能就有关瑕疵举证,就可视为由经营者承担相关责任,根据有关的“三包”规定,履行退货、换货或维修义务。对于消费者非理性地否认经营者的举证,她透露,市消保委正在就此进行调研,可能在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订中,加入有关内容。比如引入第三方进行鉴定,判断经营者的举证是否有效,或借助消费仲裁途径,来解决矛盾很大的纠纷。 本报记者 陈玺撼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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