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经贸  >  经济观察  > 正文

“官”“民”聚赌同罪何以不同罚

2014-05-21 09:20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江西省纪委监察厅的一则通报,日前引起广泛关注:今年3月,抚州南城县常务副县长曹志刚、县纪委副书记席新国等聚众赌博,曹志刚、席新国被免职并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而一起参与赌博的社会人员章某、张某、严某,则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同涉聚赌,干部曹志刚等被免职,而章某等3人则被抓,这也被不少网民解读为“执法标准不统一”“看人下菜碟”。个中的公平焦虑当被正视,但就该案而言,说执法不公仍为时尚早。

  从通报看,8名当事人的行为性质被认定为赌博,参赌官员构成违纪已属盖棺定论。但就眼下看,该通报对当日聚赌的情形并无细化说明,参赌人员的主从关系、赌资几何,暂时还未知。因此,他们的赌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情节轻重,还需警方进一步侦查。

  事实上,通报中提及的章某等社会人员“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这处理未必是羁押、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也可能是询问侦查。而曹志刚等官员被免职,也不意味着,他们若违法,没有后续的法律追责。要知道,纪委也只能通报其职权范畴内的党纪处分,至于违法犯罪行为该由公安机关侦查,经司法机关裁断。贸然说“官员涉险过关、庶民锒铛入狱”,有失偏颇。

  但可以肯定的是,我国刑法中明确,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达到一定数额即构成赌博罪,“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聚众赌博,因赌资较小或情节较轻的,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赌博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官员就在此列,他们非但不能因特定身份免责,往往还须承担党纪和法律的双重制裁。

  说到底,“官”“民”聚赌,同罪未必同罚。在同涉违法的情况下,官员还得受党纪处分,而党纪处分在法律责任面前具有叠加效应。公众担心处罚因“官”“民”身份而区别对待,也是担心执法不公,担心以纪代法。基于此,在该案中,公安等部门显然应一视同仁,在执法标准上一碗水端平。

  □陈仪佳(法官)

[责任编辑: 杨丽]

视 频
  1.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称“穷得只剩钱”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近日,浙江义乌一名男子在网上不断炫富,还用百元大钞点烟...

  2.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关注台湾食品油事件

股 市
台湾| 大陆
    台股17日开盘涨44点 为8538点
服务专区

投资流程办事指南往来手续联系我们Q&A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