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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住所与实际不符须及时处理

2014-08-15 10:06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杭州8月14日电 见习记者王春通讯员韩如冰 沈雁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发布。该《规定》自2014年9月4日起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据了解,《规定》对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的原则、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工商登记机关要简化登记手续和材料,方便企业注册登记。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和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信用监管,提高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要根据投诉举报,对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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