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湾工业总会理事长许胜雄率团访问大陆,对两岸经贸合作提出多项主张与建议,其中最受关注的是要求“全面给予台商国民待遇,两岸签订社会保险互免协议”。
然而,给予台商“国民待遇”问题复杂,涉及面广,需要慎审推进。
国民待遇规则或国民待遇原则是WTO的主要法律规则,是指一个成员方(国家或经济体)在境内的境外公民或企业与境内公民、企业享有同等民事权力方面的待遇,现实中主要体现在企业的贸易与投资层面,即境外产品进入境内或境外企业在境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享有与境内企业基本相同或不低于的待遇,不能存在歧视性待遇。
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产业差异等原因,也设置了一些例外原则。基本上,经济体之间的经济整合程度越高,国民待遇差距越小,而且基本上是相互的。海峡两岸的经济整合程度不高,两岸关系又复杂敏感,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全面的“国民待遇”。在目前全球范围内,很少能够做到台商要求的“全面国民待遇”。
台商是一个特殊的企业群体概念,既不同于内资,也不同于外资。大陆对台商或台资企业的市场准入与经营活动,订有专门的法规,有一套管理办法,在部分条文中类比外资待遇;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大陆长期采取“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即给予台商较外商更优惠的待遇,在同样的条件下台商享有优先权。
随着大陆经济的发展、制度的日益健全,大陆在不断完善境内外企业的待遇差距,逐步取消台资与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但要实现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完全一致的“国民待遇”,涉及到许多法律条文的修改与制度对接问题,是一个较长期推进的过程。
在台商极力争取大陆给予台商“全面国民待遇”的同时,大陆企业在台湾却受到极不公平的待遇,台湾依然严格管制陆资、歧视陆资、“污名化”陆资。日前辞职的台湾经济部门负责人推动的十大经贸工作之一竟然是加大对陆资的管制。这是台湾需要理性思考的问题,不能“只要利”,而不愿对大陆企业给予基本的公平待遇。
海峡导报特约评论员、中国社科院台研所研究员 王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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