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的李某是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诉机关诉称,2011年至2013年间,李某通过伪造地方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证明的方式,骗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减缓费用共计人民币193270元。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李某刑事责任。昨日,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
庭审中,公诉人称李某为陕西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以及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人,而前者是后者的子公司,两公司都没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2012年4月,公司员工张某向李某提出开展国家专利费用减缓业务,该公司在收到客户专利申请费之后,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国家知产局申请减免费用,归公司所有。法庭上,李某辩称这些费用没有用于个人花销,而是给了公司。
公诉人还指控称,为骗取减缓费用,李某还伪造了印章。但实际上,申请人并未提出减缓费的申请。同时,公诉人还出示了知识产权局证明及样本,证明所有加盖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证明专用章的专利费用减缓证明均为伪造的公文。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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