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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狗头金”,照出多少尴尬和反省

2015-02-11 09:59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生活观察)一块“狗头金”,照出多少尴尬和反省

   新华网北京2月10日电(记者庞书纬)这是一个尴尬的“新闻”,由此引发的强烈争议恰恰凸显了它的价值。

   这是一块巨大的“狗头金”,它所带来的讨论和反省显然超过了它的价值。

   “该不该上缴?”随着新疆阿勒泰哈萨克族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了重达近8公斤的“狗头金”的话题持续发酵,“宝物归属”折射出的问题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新疆牧民捡到天然金追踪:多部门已前往调查(图)

  新疆青河县一牧民上周意外捡到重7.85公斤公斤左右的一块狗头黄金,这块黄金酷似中国地图。朱新峰 摄(来源:中新网)

   文物?矿藏?埋藏物?都不是

   1月30日晚,别热克·萨吾特无意间捡到一块裸露的“狗头金”。经测量重达近8公斤,是迄今为止公开信息中在新疆发现最大的“狗头金”。

   “狗头金”被发现之后,其归属就引发了争论。因为按照目前我国法律,倘若其被认定为文物、矿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类,都须上交国家。

   作为再生金的一种,“狗头金”通常由金、石英等矿物在自然条件下集合而成,因其独特的色泽、形状而具有极高的收藏、观赏价值,甚至有“黄金有价、‘狗头’无价”的说法。此次被发现的“狗头金”,长约23厘米,最宽处约18厘米,形状酷似中国地图,其价值不言而喻。

   然而,“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文物呢?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对文物的定义,无一例外与历史上的人类活动有关,因此“狗头金”作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

   “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矿藏呢?西宁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建伟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公民捡到黄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因此不受矿产资源法约束。

   查阅民法通则,其中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然而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狗头金”有人事先埋藏或隐藏,上述条款似乎也难对应。

   不少网友认为,在新疆发现的“狗头金”应被视为民法规定的“无主物”,别热克·萨吾特可以按照“先占原则”,拥有“狗头金”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持上述观点。

   新石器时代石斧=100元,奖励还是讽刺?

   近年来,我国普通公民捡到“宝物”的事时有发生,然而奖励行为不规范,奖励金额偏低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公民上缴的积极性。

   2014年,家住陕西省丹凤县的李某发现一把古剑,随后将其交给文物部门。经鉴定,这把青铜剑距今约有3000年,然而最终除荣誉证书外,李某仅获得了500元奖励。

   另据报道,在2011年,陕西省洛南县一农民挖地时捡到一把新石器时代的石斧,将其交给当地博物馆,得到的奖励仅是100元。对此网友“紫薇郎”表示:“给区区100元钱,这不是鼓励大家把文物卖给文物贩子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明确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应当“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并未明确规定标准。

   记者随后查阅了多个省市的相关规定,发现其中也大多没有关于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例如,青海省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中,只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奖励标准只字未提。

   程建伟告诉记者,相对于文物,目前我国关于主动上交矿藏、埋藏物等,更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导致所谓“奖励”或“补偿”往往流于形式。例如在2014年,四川叙永县村民在钓鱼时发现价值不菲的千年乌木,在大型机械的帮助下,耗费5天终将其打捞上岸,然而政府给村民的补贴只有6000元,远不够打捞成本。

   法规细一些,非议才能少一些

   有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狗头金”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背后其实是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边界问题,而“狗头金”并不属于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所有物,在法律适用上应本着鼓励、保护公民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也认为,尽管法律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并未禁止公民“捡石头”,根据“法无明令禁止皆可为”原则,别热克·萨吾特占有“狗头金”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专家及网友普遍表示,目前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填补当下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地带,例如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类似别热克·萨吾特捡到“狗头金”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避免在法律适用方面引起争议。

   程建伟认为,针对目前矿藏、文物、埋藏物等往往具有较大升值空间的情况,应当从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奖励标准的指导性意见,由各省份本着鼓励上报者积极性的原则制定奖励细则,避免“想奖多少奖多少”的现象。

   此外,业内人士和网友还建议,对一般性文物或其他“法律身份”待定的“宝物”,可以考虑在“藏宝于国”之外,探索“藏宝于民”的模式,从而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和资源,形成“全民爱宝”“全民护宝”的良好氛围。

   “‘宝物’是全社会的资源,单纯地争执它到底姓‘公’还是姓‘私’往往没有意义。它们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才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网友“乐宝2012”说。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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