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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文读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17年06月30日 08:48:19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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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以后就不再是一句空话了。中国证监会最近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在7月1日实施。

  此次新规,不仅针对新开户用户,同时也针对已经开户的用户。中登公司统计数据显示,到6月9日,A股个人投资者共有1.25亿。因此,从7月1日起,新《办法》最先影响这1.25亿投资者。

  这就意味着从7月1日起,买股买基买债买期货,需要进行风险测试:

  你将要如实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能的评估问卷》

  要签署《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

  还要签署《适当性匹配及投资者确认书》、

  还还要《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

  总之,你的投资生活,将受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保护。

  7月1日,全民炒股时代即将终结?

  不过,有媒体解读认为实施适当性管理办法后,普通的投资者就不能够便利地购买股票或其他金融产品,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证监会周三(6月28日)针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的具体问题回应称,《办法》的核心要求在于强化对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卖者有责”的要求,让经营机构在获取经营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使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在经营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后,如果坚持购买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在经过必要承诺和确认程序后,仍然可以遵从其意愿,参与相关的投资活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证监会将在《办法》实施后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

  中国证券业协会周三也就《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中基协也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并配套发布了六大类业务参考模板。期货业协会、中金所等也发布了其适当性管理的自律文件。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局长赵敏近日在参加央视财经评论时也指出,对于投资者在知晓风险的情况下,在特殊的风险提示后,投资者仍然是可以买高出自己能力承受范畴的高风险产品。过去投资者买卖产品,没有一对一的分级,新规实施后,就从入口处把风险挡在门外了,当投资者买过高于自身风险的产品时,会有一些提醒,另外监管层还有监督检查等方法,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处罚。

  所以,激进型的投资者们不用担心,要购买超出自己风险承受水平对应的产品完全没问题,不过监管层和机构对此类行为可不会“瞌睡来了递枕头”罢了。

  关于《办法》出台的这些细则你要了解

  目前,证监会及各大交易所、多个协会发布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及其具体实施细则,核心内容如下:

  1、新股民申请产品或服务、老股民要申请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休眠账户重新交易,需要按照规则要求执行。老股民坚持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2、证券经营机构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C2、C3、C4、C5,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也有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

  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3、投资者在听取证券经营机构的适当性意见基础之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购买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证券经营机构给出匹配性建议,不能代替投资者决定。如果投资者执意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无权剥夺投资者的投资权利,证券经营机构会向投资者告知和揭示投资风险,投资者也要向证券经营机构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规则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5、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主要是通过对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年龄、学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信息进行了解。投资者在不同机构获得的评级可能有差别,但不应相差甚远。

  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出现不正当竞争,给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提供高风险产品,或低者高评或者高者低评,这都是机构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的表现,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付出代价。自律协会及会根据具体情况出具自律监管处罚,监管层也将有惩戒措施。

  7、从协会提供的业务模板来看,新进入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要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适当性匹配意见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等内容。

  8、 投资者的评级分级是可以调整的。

  9、 新三板500万元的投资者门槛未降。

  10、投资退市整理期个股给出新规定,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申请开通权限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50万元。

  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还能否自由买卖股票?

  除特殊情况外,中小投资者还能自由买卖股票。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给了表述,简单来讲,规则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并未限制投资者自由交易。除特殊情况外,中小投资者还能自由买卖股票,而一线经营机构在这过程中,需担负职责,做好投资者和产品的匹配工作。

  如何区分“新老划断”?

  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新规则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同时,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如何进行投资者分类?

  7月1日后,中国资本市场上,只有“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之分。《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专业投资者之外,即为普通投资者:

  机构应当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将普通投资者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

  通过适用于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调查,考察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年龄学历等内容。问卷得分低于20分,则会被划为保守型投资者。

  而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是指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保守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固定收入来源,或者个人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没有证券期货投资知识或者投资经验;

  (四)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能承受任何损失;

  (五)中国证监会、协会或证券经营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一是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二是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是向普通投资者进行规定情形下的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五是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对不配合本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无法或没有能力确认其身份或者资金来源的投资者,不得向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对存在恶意投诉、恶意诉讼、严重失信等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审慎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与此同时,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不同风险层级的投资者可以购买哪些产品?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为了五类:即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

  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内的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时,应当了解产品或服务的信息,依据《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制作风险等级评估文件,由低至高划分,也为五类:即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

  7月1日以后,券商应向普通投资者销售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证券经营机构只是给出匹配性建议,不能代替投资者决定。如果投资者执意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无权剥夺投资者的投资权利。

  即使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在经营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后,如果坚持购买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在经过必要承诺和确认程序后,仍然可以遵从其意愿,参与相关的投资活动。

  也就是证券经营机构要尽到告知风险的义务,达到卖者担责;投资者知道风险,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达到买者自负。

  新三板

  1、500万投资者门槛

  股转系统对专业投资者的高标准、严要求并未改变。此次出现的变化为:

  一是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资产规模的计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时点指标修改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的区间指标。

  二是在维持“500万元”资产门槛要求不变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中专业自然人投资者的资产口径,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的资产指标由“证券类资产”标准修改为“金融资产”标准。

  三是参照《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有关专业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工作经历要求,将“证券投资经验”修改为“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将“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修改为“金融从业经历”,以更加客观、全面地衡量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金融专业知识水平。

  2、调整机构投资者准入要求

  新规则将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由“注册资本”变更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以与合伙企业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实缴出资”一致,确保规则的公平性。

  主办券商在认定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或者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时,应以“会计师事务所最近90日内 为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准,确保认定依据的公允性和时效性。

  3、对投资者的评估频率进行要求

  由于市场发展的连续性和风险的复杂性,为使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相匹配,避免投资者进行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本次修订明确主办券商自为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权限之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并在自然人投资者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时,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交易所

  1、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要求

  上交所补充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准入要求中资产条件应满足20个交易日日均的要求。补充个人投资者买入港股通准入要求中资产条件应满足20个交易日日均的要求。分别补充个人投资者、普通机构投资者买入股票期权准入要求中资产条件应满足20个交易日日均的要求。

  深交所补充“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参与港股通时,对个人投资者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时,应当确认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在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买入债券的适当性要求

  债券市场投资增加了对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者的专业经历要求;同时,资产性资质为机构净资产从不低于10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2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从不低于3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500万元并设定了期限要求。

  债项评级低于AAA的公募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调整为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买入;个人投资者仍可根据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继续投资大公募公司债券及/或债项评级AAA的小公募公司债券。债项评级下调至低于AAA、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出现亏损、发生债务违约或者严重违法等情形时,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买入债券,加强了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

  对于债券质押式回购,按照原有规则要求不变,个人投资者仅允许参与融券交易;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及融券交易。不满足新规要求的投资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于2017年12月9日前了结全部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及质押式协议回购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允许增加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在7月1日前开通港股通、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

  基金

  1、明确机构主体

  《指引》明确基金募集机构为适当性管理的主体。基金募集机构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机构。

  2、关于双录

  《指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需要“双录”(录音或录像)。

  当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时;

  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时;

  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时。

  3、产品风险等级名录

  协会制定的风险等级名录,按照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了R1、 R2、 R3、 R4、R5 五个等级。同时,《指引》将投资者也分为五个等级,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C2、 C3、C4、 C5 五种类型。

  期货

  主要修订内容有四大方面:

  一是调整资金验证时限。调整为“投资者申请开户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时段要求。

  二是明确期货公司会员应落实适当性制度执行统一的综合评估、多级审核等要求。将现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中关于综合评估工作的相关要求给予删除,不再做单独要求。

  三是调整知识测试实施方案。

  四是取消期货公司会员备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的要求。

  期市产品或服务分级:

  适当性管理对投资者保护意义深远

  知名媒体人董少鹏表示,落实《办法》的根本目的,是解决投资者和投资产品之间的风险匹配问题,专业服务者(交易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要负起责任,既要了解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又要讲明白投资产品的风险程度,实现投资者与投资风险“对表”,从而构筑起保护投资者的第一道防线。

  首部投资者保护专项规章

  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规范,《办法》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作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邓舸表示:“《办法》定位于适当性管理的"母法",是各市场、产品、服务适当性管理的基本依据。贯彻落实好《办法》的规定,对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将带来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强化经营机构适当性责任

  《办法》的核心是强化对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卖者有责”的要求,防范经营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推介高风险证券期货产品,造成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影响。

  同时董少鹏指出, 把合适的产品和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这是对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的要求。对于投资者而言,则是要把合适的产品和服务买给自己。两者是相辅相成的。适当性制度的落脚点之一,就是强化投资者自身的风险约束。在实际工作中,也会出现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为了多销售产品,对投资者风险测试弄虚作假、走过场,为不符合条件者放行的情况。对此,要开展有针对性的稽查行动,发现舞弊者予以严惩。每一个投资者都应当把风险测试当作保护措施,通过测试对自己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而不要为突破测试而弄虚作假。

  本期策划编辑:许洁、孙倩

  来源:综合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券商中国、上海证券报、华夏时报、东方财富网、每日经济新闻 Wind资讯、券商中国、中国基金报等

[责任编辑:郭晓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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