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续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措施;下周一限行尾号4和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有效降低汽车污染物排放,确保首都交通安全顺畅,市政府决定,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10日,继续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公车按尾号每周限一天
通告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继续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自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10日,除上述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继续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继续按《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2010年第18号)执行。
部分车辆不受措施限制
此外,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另外,车身喷涂统一标志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也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责任编辑: 雍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