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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提高 高于全国水平

2014-11-18 13:46 来源:北京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讯(记者 方芳)市卫生计生委昨天发布通知,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三项扶助标准。

  “失独”家庭夫妻双方年龄多在50岁以上,已失去再生育能力。“老来丧子”不仅是人生悲剧,还给家庭生活带来巨大打击。本市分别从2005年、2008年先后开始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有效缓解了本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困难的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三项制度出现奖励和扶助标准偏低、奖励扶助金的实际购买力下降等问题。为此,本市从今年开始提高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标准。

  自2014年1月1日起,具有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60元和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和500元。也就是说,如果“失独”家庭中妻子已满49周岁,夫妻双方健在,该家庭每月可获得总额1000元的特别扶助金。

  今年年初,国家卫生计生委已要求各地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城镇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和340元,农村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和170元。本市相关扶助标准已高于全国水平。

  此外,本市今年还提高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具有本市农村户籍、只有一个子女、年满60周岁的居民,政府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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