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今年证券公司分类评级结果发布仅2个多月,券商们正焦灼地“翘首以待中”。
券商中国记者从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处了解到,与去年多家券商评级大幅下调不同的是,2017年的分类评级结果会有所改善,随着行业形势好转,A类券商家数将增多,B类券商比例维持50%左右。
对应参照《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会发现,券商的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等评价指标均有所修订。在现有扣分项基础上,新增扣分项如下:
1. 对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4项措施每次扣0.5分,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措施每次扣1分;
2. 为强化行业自律组织“以会员为中心”的一线监管,增加自律监管措施的扣分项,比照纪律处分(0.5分)减半扣分,每次扣0.25分;
3. 为及时反应公司合规状况,增加公司被立案调查或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扣分处理措施,针对公司存在问题按照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等6类评价指标对应的具体评价标准扣分,每项扣0.5分。
结合最新扣分项指标,券商中国记者统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累计发布了62张“罚单”,被点名处罚的证券公司多达39家。其中,2016年分类评级属于A类的信达证券、华西证券、中投证券、西部证券、东莞证券等券商因扣分数靠前,降级或在所难免;而去年滑出A类券商之列的中信证券由于新增加分项或重回A类。
39家券商遭罚,新扣分项压力山大
如果说高考季是高中生的黑色6月,那券商的“黑色月”无疑就是7月,因为每年7月份证监会就会公布年度券商分类评级。
券商中国记者统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累计发布了62张“罚单”,被点名处罚的证券公司多达39家。
具体来看,评价期内,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共给券商下发了62张罚单,39家券商被点名处罚。其中,方正证券受罚最为严重,共被证监会采取一次行政处罚措施、湖南证监局“责令改正,警告;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三次行政监管措施,合并扣除8.5分。
评价期内,各地证监局共向17家券商的分支机构开具25次行政监管“罚单”。其中,中投证券、财富证券、东北证券、方正证券等券商出现了两家分支机构在同一评价期内被罚,主要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各自扣分在1-2分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增加公司被立案调查或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扣分处理措施,针对公司存在问题按照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等6类评价指标对应的具体评价标准扣分,每项扣0.5分”新增扣分项,“剑指”券商合规性管理。
评价期内,兴业证券、西南证券、中德证券、中泰证券、新时代证券等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信达证券被没收业务收入160万元,并处以320万元罚款。
去年11月25日,证监会依法对场外配资中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广发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和方正证券4家券商因“未按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总计罚没金额接近2.4亿元。且均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上述4家券商2016年评级分别为:华泰证券BBB、海通证券BBB、广发证券BBB和方正证券C。根据“就同一事项对证券公司采取多项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规定,正常情况下,4家证券公司至少分别要被扣除6分。
此外,新时代证券、国信证券、国泰君安、中泰证券和东莞证券等5家证券公司因投行业务违规,分别被证监会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18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层已明确,为督促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明确评价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加分的制度安排。“对证券公司由于在评价期内被立案调查或者发生风险事件,造成严重影响被扣分的证券公司,所涉及业务对应的加分项目不予加分,但同时明确不予加分只影响一个评价期。”
50家券商新三板业务违规遭罚
新增扣分项中,“证券公司被证券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每次扣0.25分;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这也意味着,实行自律监管的股转系统对主办券商所开罚单被记入扣分项。
券商中国记者统计,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股转系统一共给券商开了79张罚单,50家券商“领罚”。东莞证券、财通证券被处罚最多,均被股转系统采取了5次“自律监管措施”,以每次扣0.25分计算,均扣1.25分。另有三家券商被股转系统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从股转系统开出的罚单内容看,评价期内因“未持续督导挂牌企业的信披违规问题、为不合格投资者开立账户、尽职调查不彻底及做市业务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被处罚的券商数量居多,尤其在合格投资者适当性问题上,受罚的券商数量陡然增加。
去年9月份,证监会对宏信证券、财富证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在股转系统新开客户交易权限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这两家券商被处罚的主要缘由就是“为大量不符合标准的投资者开通了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权限。”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相关规定:“公司被采取暂停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的,每次扣8分” 也就是说,宏信证券、财富证券因此次处罚将各自被减扣8分。
A类券商有望增加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监管权威人士年初在券商内部培训会议上已表示,受“依法、从严、全面”监管政策影响,2016年券商分类评价结果与2015年相比,多家券商评级大幅下降,今年随着行业形势好转,评级结果会有所改善。分类结果对于券商推广创新业务、新产品试点推广的约束正在弱化。
上述监管人士还透露,监管部门将B类券商比例确定为50%左右,每年动态调整A类和C类券商的比重,“根据7个考量指标去看行业变化,如果行业向好的话,A类券商会相对多一些,B类券商占比维持50%。”
在监管人士看来,分类监管增强了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抓住重点、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强化券商合规经营管理的动力和压力,“业务做得好,市场竞争力提升的话有加分。但违法违规行为比较多的话,评级自然会被下调。”
2016年券商分类评级结果令行业大跌眼镜。95家参评主体中,A类券商共36家,占比38%,其中AA级券商共8家,A级券商28家;B类券商51家,占比54%,其中BBB级券商40家,BB级券商7家,B级券商4家;C类券商共8家,占比8%,其中CCC级券商7家,C级券商1家。
按照规定,券商分类评级的下调将直接影响其风险准备金规模要求,及缴纳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还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Tips: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
第九条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扣分:
(一)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
(二)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
(三)公司被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四)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全行业通报,责令停止职权或解除职务,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的,每次扣2分;
(五)公司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暂停核准新业务或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申请的,每次扣2.5分;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每次扣3分;
(七)公司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措施的,每次扣4分;
(八)公司被采取罚款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罚款行政处罚措施的,每次扣5分;
(九)公司被采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措施的,每次扣6分;
(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每次扣7分;
(十一)公司被采取暂停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的,每次扣8分;
(十二)公司被采取撤销部分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措施或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10分。
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等主要业务人员因对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的,子公司被采取的监管措施,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
第十条 证券公司被证券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每次扣0.25分;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
第十一条 就同一事项对证券公司采取多项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除外;就不同事项采取同一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证券公司因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被分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存在一定问题,按具体评价标准每项扣0.5分。如已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不重复扣分。
证券公司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者发生风险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前款规定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指标进行扣分。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二)证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且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三)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与保荐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四)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五)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机构客户投研服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六)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境外子公司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达到40%、30%、20%的,分别加4分、3分、2分;
(七)证券公司新业务市场竞争力指标、信息系统建设投入金额位于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如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本规定第九条第(六)至第(十一)项措施的,或者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被扣分的,不适用本条对应业务项的加分,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取消加分的除外。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公司最近2个、3个评价期内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标的,分别加2分、3分;
(二)证券公司净资本达到规定标准10倍及以上的,每一倍数加0.1分,最高可加3分;
(三)证券公司净资本收益率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四)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为正且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落实专项监管工作情况,对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进行调整,每项最高可加或扣3分。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以下简称专业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对其专业管理能力、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价;专业评价机构可针对证券行业内发生的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与客户投诉等情况,对涉及的证券公司进行专业评价。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的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管理能力、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进行专项评价。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及专项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评价计分进行调整,每项专业评价最高可加3分。
经专业评价机构评定,证券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客户投诉是由于证券公司管理不善引起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进行扣分。
[责任编辑:郭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