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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公告 下调海外汽车“双反”税率

2013-07-18 09:22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商务部昨日发布公告,决定自今日起,将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6%,取消征收反补贴税。

  商务部于2011年12月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2年。日产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21.5%,反补贴税率12.9%。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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