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市场即将迎来“金九银十”的销售旺季,但畅销车型的更新换代让“买车加价”花样不断翻新,金额动辄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
日前,云南昆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前来咨询福特新车型翼虎、翼搏的顾客络绎不绝,但达成购车协议的前提是,必须接受“加价”6000元和15000元的汽车装饰条件。
在昆明多个有加价行为的汽车销售市场、品牌4S店,一些销售员对记者说,“必须加价才能买,爱买不买随便你”。
记者发现,随着畅销车型的更新换代,近年来合资、进口车乃至一些国产车都爆出“加价门”,金额从数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
与此同时,加价手段也不断翻新。云南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荣光分析,“买车加价”目前主要有四种手段:
第一种是“硬加价”,直接在车辆的统一指导价上加现金。
第二种是“软加价”,如加内饰、天窗、贴膜、保养卡等各种附属品,进行“捆绑销售”。
第三种“金融加价”,消费者在购车时被附加了汽车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如金融贷款等,利息高于同期银行相关业务的利息,这实际上是变相加价。
第四种是“钓鱼式”加价,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协议后,汽车经销商便以加价可优先提车或必须加价才能提车为由,胁迫消费者加价。
一些消费者协会和法律人士认为,“加价提车”所谓消费者“自愿”的背后,往往是汽车生产厂和经销商联手“做局”,造成缺货或断货的假象,利用消费者“买涨不买跌”“新款情结”等消费心理对进行“饥饿营销”,引诱消费者“入套”。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对此认为,所谓“自愿”实际上是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获取到的信息不对称,从而被虚假错误信息所左右,被迫同意销售商的不合理要求,这些严重阻碍了汽车销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加价提车的费用属于变相涨价,仍然属于没有按法律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捆绑销售’也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钓鱼式’加价更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李春光说。
此外,一些商家对加价金额开具装饰费或维修服务费发票,此举违反了税法相关规定,已涉嫌逃税。“国家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核定依据是厂家的指导价,即便经销商开具装饰费或维修服务费等发票,但由于征收的税种不同,税率远远小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李春光说。
相关人士建议,消费者对汽车经销商非法“加价提车”行为,应仔细甄别,对经销商与生产商所发布的关于车辆的供需信息,需理性分析。在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时,应仔细阅读购车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期限。
杨荣光、李春光等人建议,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增强自身维权意识,注意对经销商违法的证据进行取证。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应向经销商提出退还不合理加价款的要求,向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以及价格管理部门投诉,甚至向法院起诉维权。(新华社记者 吉哲鹏 侯文坤)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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