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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0日,莫某在A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购买一辆进口大众尚酷1.4时尚版带天窗小汽车,价格为249000元。合同签订后,莫某支付了车款,于2011年1月14日提车,并在此后办理了相关的上牌手续。
2013年3月23日,车辆发生故障,莫某将车辆送至大众汽车授权指定的4S店B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进行维修,经检查,案涉车辆故障为发动机“1.2.4缸活塞有裂痕”,发动机作为车辆的重要部件,其内部组件出现裂痕,属于严重质量问题。其后,B公司代莫某向厂家申请索赔,厂家回复“不符合索赔政策,因为无法保证零件的纯正性以及真伪”。
莫某主张,案涉车辆做了5次保养,前两次在A公司,第三次在大众授权的4S店佛山众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后两次保养在B公司,保养时曾三次自带机油和一次自带火花塞,但都是在4S店认可的情况下由4S店的工作人员进行更换保养的。
莫某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B公司免费维修更换发动机或支付维修更换发动机的费用约100000元以及要求A公司、B公司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修好车止,每天约100元的打的士费用等。
此案经两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目前本案证据来看,无法反映出莫某自带的机油和火花塞对案涉发动机故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A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发动机故障系因莫某使用、保养案涉车辆不当所造成。
据此,结合社会大众保养车辆的习惯,认定案涉车辆发动机存在故障是自身的质量瑕疵。案涉车辆在保修期限内出现严重质量瑕疵,车主诉求A公司免费维修更换案涉车辆发动机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为莫某免费维修更换车辆的发动机。
[责任编辑: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