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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法院规范醉驾量刑标准

2014-05-07 13:38 来源:北京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醉驾入刑已满3年,社会各界一致叫好,但对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的质疑声也一直不断。对此,房山法院昨天出台《危险驾驶罪量刑规范化意见》,制定了统一的量刑标准。《意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标准设置了三重基准刑。

  “之所以同案不同判,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介绍,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没有细化量刑标准,判决时往往只凭法官对被告人主观恶性、行为后果等因素的考量,而不同法官有不同的侧重点,所以导致各地法院量刑标准不一,难以体现醉驾不同犯罪情节之间的量刑差异。

  《意见》首先明确:原则上不对醉驾司机适用缓刑。法官解释说,醉酒驾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一旦酿成事故后果通常比较严重,且该罪拘役刑为1到6个月的自由量刑幅度,本身属于较为轻缓的刑罚,如果适用缓刑,难以实现刑罚威慑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酒精含量越高,判刑越重,这是《意见》规范量刑的一个重点。”法官说,根据生活常理,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越高,对自身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越弱,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风险就越大,因此,以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标准设置基准刑相对更客观。

  在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的前提下,《意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标准设置了三重基准刑: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140毫克/100毫升的,基准刑为1个月;血液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200毫克/100毫升的,基准刑为2个月;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基准刑为3个月。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1个月的刑期。

  相应的罚金数额也以上述规定为基础。《意见》规定,对危险驾驶罪并处的罚金数额在1000到3000元之间,量刑幅度内由罚金刑调节以体现量刑均衡,即接近处刑期间上限的,适当加大罚金数额,反之降低罚金数额。

  此外,《意见》还对从重量刑情节做出明确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酒驾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7项从重处罚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此次的《意见》规定,除第二项外,被告人每具备上述从重情节一项的增加刑期1个月,但总刑期不超过6个月,情节较严重的,可通过罚金调节。(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张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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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出现反弹势头

  昨天,通州法院一气审理并宣判了四起醉驾案件,四名司机分别被判拘役2至6个月不等,处罚金2000至3000元不等。通州法院调研发现,醉驾发案率出现反弹势头。

  自2011年5月1日我国正式将醉驾纳入刑事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后,在短时间内有效震慑了醉驾行为,减少了交通事故。“醉驾入刑”3年来,通州法院审结醉驾案件353件,其中,第一年审结案件140件,第二年审结案件97件,第三年审结案件116件,从数量上看,醉驾案件发案率在下降后,又出现反弹势头。从案件来源看,主要有三类,包括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交警设卡拦截、发生民事纠纷后报警。

  在全部案件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报警案发的最多,有244件,其中由受害一方司机报警致案发的占到近7成,而交警设卡拦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数逐年递减,第一年查获62人,第二年查获28人,第三年仅查获6人。

  从判决结果看,353件醉驾案被告人全被判处监禁刑,无一适用缓刑,平均刑期约3个月。通州法院提醒广大司机,提高对醉驾行为社会危害性和处罚严厉性的认识,消除盲目自信和侥幸心理。(记者 刘可)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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