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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无故自燃维权索赔究竟谁来担责

2014-06-04 15:06 来源:中国质量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案例 今年4月广西柳州苏女士向当地消协投诉,称其2011年底在当地购买了一辆韩国进口新胜达汽车,于今年1月31日下午,在汽车完全静止的状态下发生自燃。事后经消防部门认定为汽车发动机舱内部故障引起火灾,苏女士称,汽车自购买之日起刚好使用25个月,行程为3.85万公里,尚未过质保期,其也一直在4S店维护保养,未做过任何拆动和改装,属于质量问题导致火灾;汽车厂家认为车辆无质量问题,协商解决不成,投诉至消协,经消协调解4S店愿意承担部分维修费用,但苏女士不满意,欲诉至法院。

  【点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消协律师团成员蒋苏华认为,一般汽车发生自燃,其情况基本与本案中苏女士介绍的一样,质保期内、按期保养、未改动,静止状态下起火,有消防部门的火灾认定,但车企不认可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从法律角度而言,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认定,因其本身职能与能力所限,该认定仅为起火原因认定,并非是对车辆的质量鉴定,故厂家在目前情况下不认可是质量问题导致火灾是没有问题的,如协商不成,车主仍需在诉讼中对车辆提起质量司法鉴定,以查明起火是否为质量缺陷所致。

  考虑到汽车自燃案件的诉讼难度与诉讼成本,如可协商解决,建议车主退一步海阔天空。 (记者王辉)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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