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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危害超酒驾 “入刑”条件已具备

2014-08-04 09:23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毒驾危害超酒驾 “入刑”条件已具备

  (资料图片)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列入刑事追责范畴。然而,与醉酒驾车一样,极易引发交通肇事等严重后果的毒驾,却始终没有入刑,面临着危害大却处罚轻的窘境。  所谓毒驾,是指吸食毒品后驾车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危险驾驶行为。早在2012年,全国人大代表张剑星、傅企平,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就在两会期间提出将毒驾入刑的建议。近几年,吸毒类犯罪呈高发态势,而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也越来越多,严重危害着公众人身安全。

  毒驾危害大但处罚轻

  6月7日凌晨,张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诸永高速一处服务区时,突然撞上服务区左侧护栏。奇怪的是,司机张某下车后,第一反应不是拨打报警电话求助,而是弃车逃离现场。事后,警察在服务站厕所内找到惊魂未定的张某。经过检测,张某的尿检呈阳性,属于毒驾。

  张某称,事发前几天,他一直在吸食毒品,神志总是迷迷糊糊,所以在开车时发生意外。事故发生后,他因为怕自己吸毒的事被警察发觉,就一直躲在卫生间内,不敢报警。

  最终,因吸毒后驾驶,张某被注销驾驶证,且3年内不得申报领取机动车驾驶执照。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张某还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万幸的是,因吸毒而迷迷糊糊的张某并未引发严重交通事故。据了解,人在吸食毒品后,会产生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严重限制其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英国一项研究也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慢21%。对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彬告诉记者,毒驾比酒驾对于公共安全现实危害性更大,而其作为一种新的危及人们生命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其违法成本却并不高。

  陈彬介绍,2012年8月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规定,排查吸毒驾驶员,对吸毒成瘾未戒除的驾驶员,将强制注销驾驶证。因为没有对毒驾的刑事处罚规定,各地交警一般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毒驾司机,处以200元罚款,并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对吸毒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可以看到,行政处罚的违法成本与毒驾的现实危害严重不成正比,无法达到遏制毒驾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陈彬说。

  毒驾入刑条件已具备

  记者了解到,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醉驾和飙车两种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而与其危险性相当的毒驾并未纳入危险驾驶罪的惩治范畴。目前,刑法对毒驾的规制只能以其行为后果进行追责,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或者造成重大伤亡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对未造成伤亡的,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对此,陈彬认为,毒驾行为的危险性不言而喻,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刑法规制的空白。“毒驾入刑是大势所趋,已具备相当的条件。”陈彬说,从司法实践来看,吸毒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更是触目惊心。此外,从近年来醉驾入刑所取得较好的打击震慑和预防效果来看,毒驾入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毒驾未入刑,使得吸毒人员对毒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主观上放任毒驾所导致的危害后果。

  陈彬说,打击毒驾应坚持预防为主,使执法部门能够及时查处危险驾驶的行为,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社会管理执法成本。此外,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但刑法并未对毒驾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本身与刑法“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原则相悖。从罪刑相适应原则角度,理应将比醉驾还危险的毒驾纳入刑法管辖体系。

  检测及搜查需法授权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毒驾的处理也尚未受到特别关注,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虽然涉及吸毒人员较多,但由于毒驾尚不是一个罪名,所以实践中往往被容留吸毒、交通肇事等罪名吸收掉了,并不会被给予过多关注。

  此外,由于毒驾的隐秘性强,存在检查难、检测不方便等困难,这也为毒驾入刑增加了一定难度。陈彬认为,想让毒驾入刑还需配套相关细则。

  “首先要开发快速反应的检测技术。”陈彬说,尿检或血检检测毒品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路边检查不可能实现,应开发推广快速反应的常见毒品唾液检测板。同时要完善相关检测及搜查程序,与醉驾不同,查处毒驾还涉及到搜查车辆及毒驾者身上是否藏有毒品及吸毒工具,因而,交管、路政等执法部门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和搜查手段的正当性都需要相关程序规范和保障。(□本报记者黄洁)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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