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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率市场化再进一程 险企有望掌握有限定价权

2014-08-15 09:47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车险费率市场化再进一程 险企有望掌握有限定价权

  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再获实质性进展!近日从多家保险公司处获悉,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首要依据——“行业示范条款”正在内部征求意见。按照保监会的制度安排,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成立的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修订小组(以下简称修订小组),在2012版示范条款的基础上,对条款、单证和免责事项说明书等内容修订、完善。

  据相关征求意见内容显示,条款修订扩大保障范围,如删除了三者险种“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责任约定,使车险条款更加人性化。在附加文件的修订上,编写了免责事项说明书,增加投保人手书内容。还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以满足消费者对商业车险保单“即时生效”的需求。

  遵守合法、合理、通俗性原则

  多家保险公司内部人士表示,这次行业示范条款主要是在2012版基础上修订。

  据悉,此次修订小组依据合法性、合理性、通俗性原则修订,形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可经行业协会预审后,向保监会报批创新型条款,可在一定范围内拥有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权。

  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对2012版示范条款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二是编写了免责事项说明书,增加了需要投保人手书确认的内容;三是优化单证体系,修订了投保单、保险单行业范本,并设计了方便消费者随身携带的保险凭证。

  据了解,拟定的行业示范条款,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附加条款有11个,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指定修理厂险。

  车撞自家人保险也要赔

  出于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为防止不良用心者为骗保对家人进行加害,在目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和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是列入免责范围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是行业惯例。然而在实践中,该免责条款却受到消费者普遍质疑,引发了诸多保险合同纠纷。据悉,这一免责条款将在拟定的《示范条款》中被删除。

  对此修订,中保协解释称,考虑到家庭成员也存在财产不混同的情况,并且驾驶机动车故意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是犯罪行为,会受到刑事法律制裁,因此删除了三者险种“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责任约定,增加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使车险条款更加人性化。

  此外,在条款修订方面,还进一步理顺条款机制,以减少司法审判中的争议。如部分公众认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事项之间存在矛盾”。因此,在条款总则部分、责任免除部分分别对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保险责任和出位责任的关系作进一步明确约定,强调保险人承保风险的范围,即“对保险责任范围内,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范围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近年来,围绕车险生效时间的纠纷时有发生。中保协表示,实践中曾出现驾驶人在办理保险手续当日发生事故,因保险合同未生效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而引发争议。针对此情况,此次修订删除了保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以满足消费者对商业车险保单“即时生效”的需求,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出单时间填写,从而减少因生效时间滞后所产生的争议。

  免责事项须消费者签名确认

  除了扩大保障范围、理顺条款机制、理顺条款文字等,《示范条款》在附加条款方面也有新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履行免责事项明确说明义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于各保险公司执行的标准不统一,效果不理想,在多数情况下未能很好地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内容。另外,保险公司难以举证其是否明确履行说明义务,容易因此与投保人产生保险纠纷。

  为减少这方面的法律纠纷,拟定的《示范条款》编写了“商业车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对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约定进行了集中表述,并对条款中容易引致歧义的内容进行解释。在免责事项说明书的开头,用礼貌用语详细介绍了保险合同设置免责条款的原因、免责事项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以及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方式方法。而在免责事项说明书尾部,印制了“投保人声明栏”。

  参照银行业和证券业的通行做法,增加了投保人手书内容、签字确认栏。消费者在该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签名并手书有关内容的,将作为保险公司证明自己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初步证据。(涂颖浩)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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