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除明确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在产品召回上的责任和义务外,首次将零部件生产者纳入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中。
去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中缺陷调查对象仅涉及生产者和经营者。而本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同时,本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对此,意见稿在罚则中拟明确生产者存在5种违反规定情形且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汽车产品生产者的权利,《征求意见稿》也给予了充分考虑。其中,拟明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发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针对生产者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生产者申请听证的或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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