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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营去品牌化再升级 “汽车超市”呼之欲出

2014-12-18 09:46 来源:广州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一店一品牌”的销售方式不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

  本周一下午,商务部委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品牌管理办法修订座谈会》,就有望于明年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进行讨论。据悉,“去品牌化”后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呈现出诸多亮点,内容包括对经销商授权一年一次改为五年一次,并允许授权与非授权两种形式并存,“汽车超市”呼之欲出。

  经销商减负 销售模式将改变

  据了解,新办法最大的变动在于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品牌”二字已被去掉,这意味着商务部将允许授权与非授权两种形式并存。新办法不再强调汽车销售必须以4S店形式,提出鼓励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建设节约型汽车销售和服务网络”的建议。此政策的变动,也标志着汽车销售鼓励连锁经营等多模式发展。

  据悉,尽管全国已有经销商试水汽车超市,佛山暂未有经销商探索汽车4S店。有业内人士分析,佛山有多家汽车经销集团位列全国百强之列,旗下经营品牌丰富。如果政策决口打开,预计汽车超市将会在佛山遍地开花。此外,新修改办法再度减轻了车企对于授权经销商的控制力度,对经销商授权一年一次改为五年一次,并可自动续约。

  车商:期待出台完善细则保障经销商权益

  佛山某大型汽车集团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不同渠道获得的消息来看,《办法》确实给商家带来很多振奋人心的消息。如果《办法》能顺利实施,这必将让经销商获得更大话语权,并在法规的框架下,创新出更多元的销售模式,这将有助于汽车销售行业的健康、有序和良性的发展。

  记者走访发现,不少汽车经销商集团对于“汽车超市”充满期待。众多商家告诉记者,一店多品牌经营,能有效降低商家的经营成本,“汽车超市”有利于节约场地、降低人力成本、减少盲目的投资,并让集团的资源得到更好的发挥。不少商家坦言,《办法》提及“汽车供应商不得违背经销商意愿实施强制性行为”这一消息令人振奋。涉及保障经销商权益的细则如何实施,《办法》中还需进一步明确。此外,还应合理约束当前供应商返利商务政策,才能更好保障经销商的权益。业内人士建议,对《办法》解释、修改及违规、矛盾认定、仲裁环节要有明确规定,才能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文/记者罗林)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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