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每年的3·15维权日。中山各类型汽车消费市场虽然已完全开放并市场化多年,但消费者的维权仍显艰难。日前,笔者从中山市消费者维权协会了解到数个关于汽车市场的消费纠纷个案:有投诉驾校考试排期过长的;有投诉4S店逾期不退还定金,甚至将疑似事故车辆当新车出售给消费者;也有投诉洗车店非法占据预付卡剩余金额的。
在消费和维权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各种暗藏于交易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阻碍了正常的消费选择和维权通道,稍有不慎便让消费者处在弱势位置。今天笔者就挑两个案例为各位分析,看看如何在各类车市交易、服务当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代办上牌途中出车祸,车主不知情
市民邓先生在2014年3月于中山中裕福达4S店购买了一辆15万元的长安福特汽车,11月份却在保险公司发现在3月份提车前该车曾有报险记录(见右图,受访对象提供),因此邓先生怀疑该车在售出前出过事故。随后邓先生到中裕福达4S店查询此事,被中裕福达的邓经理告知,是销售人员在携车上牌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随后私自处理,4S店并不知情。
根据邓先生提供的资料显示,他于2014年2月17日缴纳全部购车款,3月18日成功提车,期间车辆一直由4S店保管并代办手续。但保险公司的资料却显示,该车曾于2014年3月6日上午9时许在大岭车检所附近与一辆大货车相撞,且该事故是由于小轿车违规绕道所造成的,轿车负全责。事故导致小轿车的车头盖损毁,更换了包括前杠、前杠中支架、右前杠下饰条、左前三角板、右前三角板、前杠格栅、中网、中网标、前杠上下风口在内的部件。在出险过程当中,根据文件显示,从报案人到赔偿支付对象都是以邓先生的名义所发出的,而邓先生对此一无所知。
发现购买的新车原来是事故车,却是在提车八个月之后,为此邓先生致电中裕福达讨要说法,4S店表示并不知情,在多次致电后,中裕福达的经理邓国燕才回复确认,邓先生的汽车在代办上牌过程中遇到车祸,交通事故后相关业务人员私自处理并未通告公司。随后4S店又派人拜访邓先生,并告知相关人员已经办理离职,责任很难追究,但可以协商赔偿为邓先生提供免费汽车保养数次,并延长新车三年保修期至五年。邓先生对这样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他认为,中裕福达在新车移交过程中,隐瞒事故没有知会消费者是事故车;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报险理赔过程当中,全程使用消费者的名字,让他在不知情中承受了相当的风险。邓先生整理了相关材料并递交到消费者维权协会投诉,希望得到合理的赔偿。
就此,笔者电话联系了中裕福达的售后经理邓国燕。邓国燕表示,交通事故发生在上牌后的回程路上,事发后销售人员并未按照公司规范流程处理,尽管车辆维修是在本店内进行,但却以车主的名义报备,导致公司误认为事故是由车主所造成的。在邓先生投诉过后,中裕福达也先后派人上门拜访并协商处理方案,随后转交消委会调解仍未果。
律师说法:细化购买合同有助维权
笔者就此咨询了中山市乾元法律事务所的律师李柯,李柯认为,邓先生所述4S店的做法可能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邓先生可酌情向4S店提请赔偿。李柯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消费法的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该告知商品的真实情况,4S店轿车在销售过程当中没有告知这辆车是事故车,很有可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损害了客户的自主选择权。”
那么,事隔近一年,邓先生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个人权益?李柯律师认为,消费者可以先和经销商进行协商,通过车辆的厂家对4S店进行投诉,由厂家来帮助解决,或者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如果以上途径都没有办法解决实际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进行维权。但更多时候维权其实是无奈之举,治标不治本,在购买汽车等大宗商品时,买家应该做到谨慎小心,尽量减少后续维权的事情。在确认购车时,应当注意购买合同是否有较为细致的约定条款,在购车时要对车辆的各方面状况进行详细询问,建议最好将这类条款写入合同,或者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另外,合同和车辆的出厂证书、合格证书都是维权的重要证据,要注意保留。
预付费洗车卡到期即作废
不办卡洗车50元一次,办预付卡,每次能省20元。但是,如果预付卡不小心过期,预缴费用又没用完,卡还能不能用?消费者与商家往往各执一词。预付卡逾期即作废是否合理?
市民周小姐就遇到了这种麻烦,她在南区万科小区附近的洗车场办理了一张500元的预付费洗车卡,卡面注明有效期一年,到期后还剩两次未使用,却被洗车店告知预付卡逾期即作废。对此周小姐感到不满。
所幸周小姐将此事转介南区消委会后,消委会即派出工作人员偕同周小姐到该洗车店进行协商。经调解后,洗车场决定赠送周小姐4次免费洗车,并承诺预付卡内剩余的两次洗车无限期延长。周小姐在电话中对南区消委会的工作给予了赞赏和感谢,同时又对洗车场的服务表示了肯定。
国家规定:记名预付卡不得设有效期
笔者走访了城区内数家洗车场发现,洗车场对于洗车卡有效期的规定不一,有的不设有效期,有的则标注有效期,绝大多数均为1年。那么,法律上对于预付卡有效期有无统一规定呢?
其实早在2012年11月,国家商务部就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19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对于大部分市民来说,周小姐的遭遇可能并不陌生,平时生活中碰到此类预付费纠纷的消费者比比皆是,从美容美发店、超市、饭店、网吧、桌球室甚至到宠物店,各种预付卡层出不穷。甚至曾经出现过某著名连锁美容美发店的纠纷不仅仅是卡过期,还有卡未到期,却已人去楼空,出现“店跑跑”的情况。
种种消费纠纷,皆源于消费卡的预付款形式。李柯律师认为,消费者认购各种类型的预付卡时应该仔细留意购买条款,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是最好的维护自己权益的办法。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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