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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领域新规今起实施 快递野蛮分拣最高罚3万

2013-03-01 09:25 来源:中国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资料图。

  中国网3月1日讯(记者 杨威)今日起,我国经济领域一批新的政策规定将开始实施。其中,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将对快递“野蛮分拣”等问题处最高3万元罚款。此外,《农业保险条例》、新修订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也将相继实施;国家电网再次发布相关规定,单位个人自发电可卖给国家电网。

  新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 “野蛮分拣” 将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快递验收、赔偿等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作出新规定。据悉,这将弥补快递服务国家有标准但无监管措施的短板。

  此外,对于此前问题频发的快递“野蛮分拣”问题,新规首次明确设定了具体处罚标准,如果快递行业不遵守该规定,将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办法》条款规定,快递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违反本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对于野蛮分拣,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有明确规定:离摆放快件的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易碎品不应超过10厘米。

  针对快递能否先开包验货后签收的问题,《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

  针对快件丢失损毁问题,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损毁,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也就是说,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赔偿额,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单位个人自发电可卖给国家电网

  继去年国家电网公司启动分布式光伏发电支持政策之后,27日国家电网再次发布《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将示范扩大到天然气、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形式。此政策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普遍用户今后不但能用太阳能、天然气等新能源发电装置给自己家供电,还可以将用不完的电卖给电网。

  所谓分布式能源是指分散存在的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与大规模的集中发电厂不同,分布式能源项目装机容量小。

  根据《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2015年,我国将建成1000个左右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10个左右各具特色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区;分布式太阳能发电达到1000万千瓦,建成100个以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应用为主的新能源示范城市。

  在此背景下,国家电网公司去年发布了《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用户自己装置光伏发电设备,国家电网可以为其接入电网,发电量可以自用,多余部分也可以上网卖给电网。据国家电网统计,截至目前,国家电网已受理分布式光伏报装业务119件,发电容量33.8万千瓦。

  不过,据《新京报》报道,对于普通居民而言,居民用电价格比较便宜,没有必要花钱建设这种项目。向电网售电的做法,更适合在工业厂房、商业设施,以及大型的公共建筑上展开。

  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粉煤灰综合利用

  为保护环境,变废为宝,进一步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新修订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明确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政策,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修订,并于早前公布的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支持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支持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

  《管理办法》还明确提出,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筑路等工程中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制品;对粉煤灰大掺量、高附加值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相关部门将给予一定支持;各级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措施。

  粉煤灰是煤炭燃烧后的固体废弃物。近年来,我国火力发电发展较快,粉煤灰产生量逐年增加,“十一五”末粉煤灰年产生量达4.8亿吨。预计“十二五”末我国粉煤灰年产生量将达到5.7亿吨,如不妥善处置,将占用大量土地资源,污染环境。

  农业保险: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保险金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农业保险条例》,将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给予保险费补贴,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该条例将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针对农业保险合同和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规则,条例规定,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而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且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此外,规定还在定损、确定保险费率、拟定保险条款等方面,做出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中国网财经中心)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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