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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商贩为牟取暴利 在液化石油气掺假被捕

2014-07-16 11:23 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为牟取暴利,黑心商贩不惜铤而走险,违反国家规定在民用液化气中掺入“二甲醚”销售给他人。这种劣质的液化石油气不仅“不耐烧”,而且会带来安全隐患。近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侯杰。

   今年32岁的侯杰是合肥包河区人,2013年,侯杰在六安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燃气销售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经营许可项目为:液化石油气充装,以及液化石油气钢瓶、燃气灶具等相关产品的销售。自2013年6月起,侯杰在明知不能在民用液化石油气内添加二甲醚等物质的情况下,从山东菏泽、陕西延安等地的石化厂购进液化石油气500余吨,同步从河南驻马店、永城、漯河等地的化工企业购进二甲醚1500余吨,在其公司内,将二甲醚掺混到液化石油气中,其掺混二甲醚含量均值高达60%。

   据悉,目前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每吨6000余元,而二甲醚的市场价格每吨4000余元,后者的热值仅为前者的63%,因此使用加入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用户会反映“不耐烧”。而且,在液化石油气内掺入二甲醚还会带来安全隐患。因二甲醚具有一定的氧化性,与液化石油气钢瓶所用的阀门密封圈会发生化学反应,进而导致阀门漏气。

   早在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发文明确要求: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要求依法查处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的违法行为。

   侯杰公司所生产的伪劣液化石油气,大量销往了安徽六安、寿县、合肥、肥西等地。经查证,自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侯杰的企业累计生产并销售出掺混二甲醚的伪劣液化石油气1500余吨,销售金额577万余元。2014年5月25日,六安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对侯杰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嫌掺杂、掺假行为。由于其销售金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六安市工商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周文平 刘文)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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