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周晶晶 王芳 记者高星)向借款人收取高于公司规定的利息,通过赚取中间差额的方式,帮不符条件的借款方获得贷款,致使公司1亿余元贷款“打了水漂”。武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员工姚某、鄢某,被武汉市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捕。
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信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其主要业务就是向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按该公司内部规定,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月息为4个点,即4%,1000万元以上的,月息为3.5%。
2013年底,30岁的姚某应聘进入汉信公司,担任信贷营销二部经理,工作职责主要为营销客户,即找客户洽谈,准备资料,实地考察,汇报情况,签订合同等。“90后”鄢某是姚某所负责部门的业务员,工作上听从姚某的调度和安排。
自打进入汉信公司,姚某便打着自己发财致富的小算盘。在为借款方办理贷款业务的过程中,他通常向借款方索取高出公司规定利息1到2个点的回扣,要么通过中间介绍人提出,要么指使鄢某提出。因为大多通过熟人牵线搭桥,且急需资金周转,借款方也都心照不宣地满足姚某、鄢某的要求,将规定利息打到汉信公司的账上,高出部分则直接打到姚某的个人账户上。收到钱后,姚某通常会按事先约定的份额支付一部分给中间人,再分几千元给鄢某。拿了借款人好处,姚某在收集贷款资料和实地调查时,也就睁只眼闭只眼,不如实向公司汇报。而部分借款人和借款公司在支付了汉信公司几个月的利息后,就没了下文,要么一再拖延,要么消失不见。
2014年9月,在发现姚某和鄢某的商业受贿行为后,汉信公司向警方报案。同年12月,武汉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先后将姚某、鄢某刑事拘留。经调查,2014年1至5月间,姚某和鄢某在为借款方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收受多个单位和个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99.5万元,致使汉信公司1亿余元到期贷款至今无法收回。其中,姚某个人实得143.5万元,鄢某分得6万余元。所得赃款,姚某全部用于购房、购车、出国旅游等消费。
其中一名借款人李某在接受警方询问时,曾感叹姚某和鄢某二人“实在太黑了”,在为其办理2600万元贷款的过程中,前后共收了他70万元的好处费。期间,李某直接表明其在短期内无法偿还借款,还提供了假财务报表。但为拿取李某承诺的好处,姚某和鄢某在向公司汇报时隐瞒了这些情况,帮李某成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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