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 温)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根据措施,为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财政将安排新能源汽车补贴专项资金,用于补贴购车用户,不足部分从划拨到各市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措施规定,我省将把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校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9类新能源汽车纳入公共服务领域范围,在推广期内省级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1∶1比例对购车用户予以补贴。
在城市逐步淘汰燃油、燃气公交车,更换新能源公交车。2015-2019年更换及新增城市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分别达到40%、50%、60%、70%、80%。2015年在张家口、廊坊开展纯电动出租车运营试点工作,2016年起在全省推广。
对消费者购置的符合政策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免收车辆牌照费。新能源汽车在城区道路行驶,不受重污染天气限号限行应急响应措施限制。对符合城市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的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纯电动汽车,优先办理通行证件。
加快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2016年,实现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推动电动汽车城际运行。
对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对老旧小区,也要制定具体政策支持充电设施建设;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和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大力支持充电设施用电项目建设,简化报装、扩装手续和流程;取消普通高压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实施流程串改并。
对向电网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对安装在居民社区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安装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停车场中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按充电度数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各市确定,但不得超过上限标准,服务费上限标准暂定为七座(不含)以上乘用车0.6元/度、七座(含)以下乘用车和环卫车1.6元/度。
对新成立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运营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