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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入分配真实状况始终不明 高收入者瞒报严重

2013-04-24 10:48 来源:中国证券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我国现在正面临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问题。要解决一个问题,首先就需要认识这个问题。从2004年国家发改委开始起草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算起,我国国民收入改革历时已近十年了,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真实状况却始终没有弄清楚。

  高收入统计数据缺乏核实手段,存在普遍的瞒报现象

  当前,我国居民收入情况是国家统计局系统通过向住户发放调查表的方式来获得。这必然就会出现一种倾向,即收入越高的人越不愿意填报自己的真实收入。这其中有诸多原因,但主要有两种:一是出于偷逃税目的而少报和漏报。个税是一个累进税,收入越高,不仅缴纳的基数越大,而且平均税率越高,因而高收入者具有少报漏报的倾向。二是缺乏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目前,比较好征收的是各单位发放的工资收入,而高收入的主要收入都是非工资性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其他非工资收入,对于居民这些收入,目前的税收体制难以有效监管,这就使得高收入者少报漏报税难以被发现,自然就难以被惩罚。

  理论上讲,收入差距越大,高收入者缴纳的税负比重会相对更大。中国的收入差距已经非常大,但中低收入阶层依然是纳税的主体。相关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的个税总收入中,工薪阶层个税所占比重超过65%,近几年来随着个税改革,工薪阶层个税占比有所下降,但依然在50%左右。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低收入者仍是个税的主要承担者,个税未完全体现出“高收入者多纳税”的原则。换句话说,高收入者瞒报收入的现象依然较为严重。

  高收入者瞒报、漏缴比较严重,中低收入阶层成为纳税主体。这一现象与目前我国征收体制有关。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依靠大单位、企业的工资代扣来征收,实际上这就是一个懒人的管理体制,操作起来方便,征收成本极低。但问题在于,高收入者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势,工资性收入比重下降,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比重上升,这种严重依靠工资代扣的方式必然导致高收入者的不完全征税。

  一个完整的税收体制,它自己应该有方便良好的财产申报和监督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各个阶层的收入情况,才能管理好各个阶层的赋税,改变当前个税征收不合理现象。

  我国居民收入中存在规模巨大的第四次分配收入,并未纳入政府统计范畴

  第四次分配收入是指未纳入政府正规统计体系、不向政府申报纳税的那一部分收入。其中,小部分属于合法收入,相当部分是违法收入,剩下部分难以界定其合法性,则属于人们常说的灰色收入范畴。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王小鲁推算的结果显示,第四次分配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规模巨大。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万亿元,而官方统计的城乡住户收入统计数据为14.0万亿元,即第四次收入分配的规模为9.26万亿元,占GDP的30%,其中定义为灰色收入的部分为5.4万亿元。二是增长速度快。与2005年相比,2008年居民第四次分配收入增长了91%,而按国家统计局数据计算,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即前三次分配完成之后的收入)只上升了57.4%,前者增速是后者的1.6倍。另外,如果将第四次分配的收入加入其中,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将比2005年增长69.3%,与名义GDP的增长幅度71.4%基本持平。这一数据能够对近几年,我国个人消费与投资的一些现象给予比官方数据更好的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灰色收入”毫无疑问是一种现实存在,却因为其外延与内涵界定方面存在着争议,其解决方案自然更是无从谈起了。

  我们可以认为,只要灰色收入或者说第四次分配问题一天没有得到正面重视,国民收入的真实性就一天难以认清,国民收入分配问题也就必定难以解决。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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