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廉租住房管理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其中规定,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的,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
《通知》中说明,已在廉租住房小区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的,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原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仍符合届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廉租住房,按届时标准缴纳租金;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不再符合届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应当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对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应腾退住房。承租家庭应腾退住房而拒不腾退的,由经营管理单位向房屋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所承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收取。物业管理费参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中准收费标准计收,现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5元收取。(记者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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