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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临时工应同工同酬

2013-06-30 10:46 来源:华西都市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从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正式实施。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5年以来的首次修改。新政明确规定“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权利。

  按照修正案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限定为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作为补充用工方式,新《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作了具体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记者李鑫)

[责任编辑: 郜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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