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半年多的试点,温州市终于给了“农民私人银行”一个合法身份。温州市政府日前原则审议通过《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近期出台。
据悉,首批试点的19个农村资金互助会,上半年已开业11家,共向会员投放互助金614笔、总金额1.4亿多元。专家分析,“农民私人银行”能较灵活满足农村小额贷款的需求,但也应保障借贷安全性,因此需加强金融监管,并注意封闭式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办法》强调,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往来限制在会员范围内“小额、分散”发放,用于农业产业项目不少于70%,会员的入会资金原则上两年内不得退出。
首批试点投放互助金超1亿
温州名为“农村资金互助会”的金融组织,就是常言的“农民私人银行”。今年1月,温州市首家农村资金互助会在文成县黄坦镇开业。据悉,该会发起人15人,入会资金500万元;互助会的会员有1668人,入会资金有40.67万元,会员入会金额起点为100元,人均入会金额为243元。
不过,会员的贷款金额并不以其入会金额为上限。有观察人士分析,这种灵活的金融“小组织”,有效弥补了温州地区农村金融网点覆盖率低、供给不足等问题。
“资金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农民人口多、收入低,对资金的需求也较大,但金融资源也相对短缺。”浙江师范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曹荣庆向南方日报记者表示。
实际上,不唯温州,全国农村金融体系仍待完善。财政部7月发文称,目前财政支持金融发展政策成效显著,但仍面临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县域资金外流严重、地区发展水平不均衡等问题。
曹荣庆说,温州民间的借贷行为非常普遍,从现实的角度考虑,如果没有法律或政策的支撑和约束,将会产生较大的风险。“从现阶段来看,农村资金互助会是个非常有价值的尝试。”
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温州市首批筹建的19家试点农村资金互助会已开业11家,共向会员投放互助金614笔、总金额1.4亿多元。
多种方式监测互助会运营风险
实际上,目前我国农村已存在类似农民组织内部的金融机构即农村互助社。与温州互助会的区别在于,前者须经省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已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性质。
不过,农村资金互助社需要银监会审批,目前新成立互助社进展缓慢,审批相当困难。在温州,目前上述互助社组织只有一个。
而在温州,《办法》给予互助会的名分是“民办非法人”性质,即农村资金互助会是由专业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发起,经相关部门同意、初审、核准后,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法人资格,温州市农业局为主管单位。
温州市委党校教授诸葛隽对此有所担忧。她告诉南方日报记者,温州是一个金融土壤非常深厚的地区,民间借贷监管非常重要。“监管得好,就能替代本地区的原生态金融体系;监管不好,就会回到原来的民间金融状态,滋生风险。”
诸葛隽表示,在温州,农村资金互助会的主管部门是农业部门,这就存在一个监管专业性的问题。“相较之下,互助社由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监管更为专业,能更好预防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温州方面也认识到互助会监管的重要性。农村资金互助会在温州市农业局的主管下,监管部分却由金融办负责。《办法》要求,县级监管部门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采取多种方式识别、监测、评估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运营风险,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明确了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十项基本监管制度。
入会资金两年内不得退出
在诸葛隽看来,在现阶段的体制条件下,互助会应注意封闭式运营,即同村熟人间借贷,避免跨村经营带来的风险。据悉,温州方面对互助会的总体要求是“组织封闭、对象封锁、上限封顶”,只能对入会的会员提供资金服务,在一个封闭的圈子里运行,不面向社会大众。如此运作,即使出现风险,也能控制在封闭的圈子内部。
具体而言,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往来限制在会员范围内进行,并强调互助金发放必须体现“小额、分散”原则。比如对单一会员发放的互助金总额不得超过入会资金总额的15%,比例超过5%的应经相关批准和备案。
“还要注意的是,互助会的资金务必主要用在农业专业户的小额贷款上。”诸葛隽表示。这种期待在《办法》中得到体现: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必须用于支持会员发展生产经营项目,其中用于农业产业项目不少于70%,会员不得将借用的互助金用于偿还欠款或转借他人。
《办法》还要求,增加会员和扩大资金规模的原则上要运营一年以上。此外,会员的入会资金原则上两年内不得退出,理事、总经理等管理人员的入会资金,在任职期内不得退出。(南方日报记者 赵晓娜 实习生 聂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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