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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分手费”不受保护

2013-12-04 09:25 来源:京华时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就民间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召开新闻通报会,通过“分手费”、“买官钱”等7个民间债务纠纷的典型案件提醒市民,借条、汇款凭证等证据一定要留存,而借条上所写的“青春损失费”“赌债”等都不受法律保护。

  市一中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仅能提供双方转账凭证,但无法提供双方具有借贷意思表示的书面证据——借条;或者虽然有借条,但在借款数额、还款数额等相关事实上表述不明确,使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同时,案件审理中很多借款人为了躲避、拖延债务,往往拒不应诉或下落不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还经常出现原被告“手拉手”虚假诉讼,一方依据借条起诉还款,另一方认可借款事实,迅速骗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从而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转移财产。

  此外,民间借贷案件的一个新特点是,民间借贷与“赌债”、“情债”、经济犯罪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相交织。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虽提交了借条、欠条,却系买官钱、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忠诚承诺、筹码费等不同形式的“情债”、“赌债”。此类案件基本都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范围。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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