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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代言明星也担责

2014-03-13 13:39 来源:北京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记者 骆倩雯

  3月15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实施。针对《消法》修改前后的变化亮点,昨天,市一中院法官结合具体案例,提示消费者在实际生活中如何更好地维权。

  亮点一:

  商业欺诈三倍赔偿

  修改前:商业欺诈,消费者仅获一倍赔偿

  修改后:可获三倍赔偿,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同时增设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

  2012年,张某从一家藏品公司的网站上购买了两套“国宝九龙金币”,支付货款19998元。包装盒上记载:此套货币为国家法定流通纪念币。随后,张某以此货币并非我国法定货币、藏品公司构成欺诈为由,请求双倍赔偿。

  解读:

  梁睿法官指出,藏品公司多次使用“国家”的主体概念进行宣传,引导消费者错误判断,已构成欺诈。该案发生在《消法》修改前,张某仅可以要求一倍赔偿,但若在《消法》修改后发生,张某可请求购买金额三倍的赔偿。

  新《消法》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经营者若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若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还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此外,新《消法》还增设了精神损害赔偿,即当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亮点二: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

  修改前:能否退货,得看国家对此是否有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

  修改后: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案例:

  黄某在网上购买了一款数码相机。收货后,黄某因不喜欢要求退货,遭到拒绝。

  解读:

  张家华法官介绍,新《消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按照国际惯例,这七日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为了平衡经营者的利益,法规也限定了四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张家华提醒,无理由退货并不意味着无条件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本案如果发生在《消法》修改前,黄某的退货要求无法得到支持。《消法》修改后,不论相机是否有质量问题,黄某均可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亮点三:

  新车半年内出问题

  商家负责举证

  修改前:汽车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半年内发现瑕疵惹争议的,须由消费者负责举证

  修改后:举证责任颠倒,从消费者变为经营者

  案例:

  2012年,杨某购买一辆奥迪A6L轿车,购车后第七天,杨某发现变速箱、仪表盘出现故障,后又发现空调不凉,其多次与汽车销售公司交涉未果。之后,杨某花3500元委托鉴定公司鉴定,结论为:轿车与新车车况不符。

  解读:

  张家华法官介绍,消费者维权难在举证,尤其是针对大型、精密、高技术含量的商品。

  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惹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消费者杨某不需要出示鉴定证据,而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起这个责任,证明并非真实瑕疵,或瑕疵是在销售后造成的。

  亮点四:

  虚假广告代言 明星难逃干系

  修改前:通过虚假广告推销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仅规定了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修改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增加了个人,即包括代言广告的明星

  案例:

  陈某在广告上看到某明星为一保健食品代言,此明星称该产品使用效果良好。陈某分两次购买了该品牌的两种保健品共二十盒。服用后,陈某出现了头晕、恶心、厌食等副作用,后住院治疗。经北京市食药监局海淀分局检查,两种保健品均未经批准。

  解读:

  梁睿法官介绍,近年来,不时发生明星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这使得立法者不得不考虑调整明星代言所获得的利益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之间的失衡关系。针对本案的情况,陈某在新《消法》实施前只能向商家索赔,但如果该案发生在新《消法》实施后,陈某就可以主张该保健食品的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五:

  网购纠纷可告交易平台

  修改前:没有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修改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信息,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假设案例:

  陈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卖家购买了某品牌的电视机,使用3个月后出现黑屏。陈某联系厂家售后,被告知此电视根本不是该厂的产品,不予保修。陈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联系卖家时,发现卖家店铺已关,而交易平台也无法提供卖家的真实信息。

  解读:

  梁睿法官表示,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若发生在新《消法》实施后,陈某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

  亮点六:

  消费者信息 商家须保密

  修改前:没有明确规定

  修改后:首次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确认为经营者的一项义务

  假设案例:

  丁某在网上购买个人隐私物品,快递公司将丁某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对外出售。丁某购买个人隐私物品的行为直接显示在网站上,被其同事发现并议论纷纷,后丁某被诊断出有精神分裂的倾向。

  解读:

  张家华法官指出,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若本案发生在新《消法》实施后,丁某可以要求快递公司停止侵害,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审案件是否适用新《消法》

  目前还未审结的案件是否适用新《消法》?梁睿法官认为,这首先要看最高法院是否对新《消法》的实施办法做了相关规定,如果没有,在审案件原则上应按照新《消法》审理。不过,未审结案件,在新《消法》实施后需要再次开庭审理的,必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参照新《消法》,如案件已超过举证期限的,无法适用新法。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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