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经贸  >  今日推荐  > 正文

声音商标且慢抢 声音商标可能侵犯他人权益

2014-05-15 10:01 来源:解放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5月4日,新商标法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大厅里有点 “硝烟弥漫”的竞争气氛。商标代理们肩负重托,都想为自己的客户争得中国首个声音商标。

  相比传统视觉类商标,听觉类商标资源几乎是一块未开垦的处女地。想要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热情可以理解,但笔者认为切勿热昏头。目前,有关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还未明确,许多事项仍是雾里看花,人们对声音商标的理解也会千差万别,很容易引发“抢注”乱象和法律纠纷,所以申请声音商标前先要三思。

  首先,有些人以为什么声音都能申请商标,用孩子的嬉笑声作为儿童用品的商标,用引擎启动的声音作为车类的商标,甚至用“猪叫”作为猪肉的商标。然而,这些声音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原则,即是否“可识别”,则要画个大问号。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直接反映商品原料、质量、重量等特点的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而不予注册,声音商标也是如此。平日里随处可听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声音用作商标,人们很难凭此辨认出相关产品或服务,那么申请这种商标就失去了意义。

  其次,声音的长短也是能否申请商标的要素。“嘟”一下的声音太短,人们还来不及识别就结束了;拿一整首歌去申请则太冗长,用此作商标,人家听完只关心歌是谁唱的、歌词是谁写的,哪来功夫去想这是谁的商标?

  第三,声音商标也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权益。比如,拿《中国好声音》、《中国好歌曲》等选秀节目里的一段歌曲去注册声音商标,就可能侵犯到别人的著作权;要是模仿知名歌手或演员的特定语气语调或口头语去注册商标,可能侵犯到名人的知识产权。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注册声音商标的有关细则,必须清楚地告知,什么样的声音可以注册商标,声音商标之间如何避免混淆,面对侵权纠纷司法机关凭借什么标准来判定。在这些疑问尘埃落定后,有关声音商标的转让、出资、评估等问题,也应当进一步明晰。陈玺撼

[责任编辑: 杨丽]

视 频
  1.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称“穷得只剩钱”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近日,浙江义乌一名男子在网上不断炫富,还用百元大钞点烟...

  2.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关注台湾食品油事件

图 片
    服务专区

    投资流程办事指南往来手续联系我们Q&A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