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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自还地方债“试水”背后的经济信号

2014-05-22 08:52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记者韩洁、姚玉洁、高立) 财政部21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此举被视为我国推进地方政府举债阳光化、市场化的重要探索。

  自发自还试点是否意味着我国允许地方自主发债?新办法释放哪些市场化发债信号?“解禁”地方发债该如何更好防控风险?新华社记者第一时间采访权威专家,解读试点背后的改革新意。

  自行发债的“升级版”与自主发债仍有距离

  权威财经专家指出,此试点与自主发债并非一回事,实为此前推出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的“升级版”。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已进入第六年,从2011年四季度起,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率先试点自行发债,并于去年新增山东、江苏试点。

  在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看来,此次自发自还试点,并非完全的自主发债,实际是自行发债的升级版。不同之处在于,自行发债虽允许地方自己组织发行,但还是中央财政代为还本付息,再从地方扣除还债本息;而自发自还则强调地方要自行还本付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自发自还试点的推出,走出了原先地方政府举债、中央提供隐性担保的框架,有助于提高地方财政自主权,推进阳光化举债。

  对于市场关注的“自主发债”,专家指出,理论上应满足“项目自主、发债规模自主、用途自定、偿债自负”的要求。目前看,自发自还试点地区在发债额度、期限等方面都受到严格限制。

  此次纳入试点的上海财政局相关人士也表示,自发自还离自主发债还有距离。自主发债需要具体一系列前提,包括地方债务公开,取消地方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负债全部纳入预算,并报人大批准。目前各地方融资平台还没有纳入财政预算。

  释放市场化发债信号 10年期新品为地方融资减压

  专家指出,此次出台的自发自还试点办法,更是释放出市场化发债的积极信号,加快地方政府举债的阳光化进程。

  去年纳入自行发债试点的山东省,此次也出现在自发自还试点省份中。此次试点办法强调按“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并提出要开展债券信用评级,让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高剑锋眼前一亮。

  “去年山东省首次自行组织发债,没想到市场反应非常好,认购高且发行利率低,显示了市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认可。”高剑锋认为,自发自还试点将更强调市场的作用,利率市场决定,信用市场评级,发债市场监管,更有利于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举债行为。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审计研究室主任汪德华认为,今年以来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加剧地方财政和融资压力,此次试点推出有利于推进地方债券的长期化,扭转当前畸形的土地财政,降低地方融资成本。

  国泰君安首席债券研究员徐寒飞注意到此次试点新增10年期债券产品。他认为,当前,地方债一个重要风险来源就是再融资压力。过去政府债期限较短,不到7年,地方债务不断滚动,借新还旧,利息越滚越大,融资成本高压力大,延长举债期限可替代一部分城投债,有利于降低地方融资成本,缓解再融资压力。

  防范债务风险 多道防火墙规范地方举债

  市场化举债,意味着不被市场认可的地方,有可能背上更高的融资成本。如果地方政府没有能力偿债怎么办?面对地方举债热情,如何防止地方通过收费、转移公共服务资金等途径,把还债压力转移给老百姓?

  “要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力、义务、责任关系,对发行主体也就是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要有问责制,避免‘击鼓传花’、前任借钱后人赖账等恶性循环,对发债规模、用途、期限、程序、偿还资金来源、发债项目本身等都要有监督措施,否则后患无穷。”李曙光说。

  白景明认为,在推进自发自还试点的同时,此次中央更完善了对地方债务的管理体制。如对地方发债的规模、期限、发行方式、定价、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兑付等有一整套清楚的规定,是对地方发债的全面规范。

  此外,在此前自行发债试点要求地方披露债券、财政经济运行信息基础上,此次试点更强调地方要披露债务情况。徐寒飞表示,只有对地方财政数据、负债状况、现金流、地方信用等信息阳光化、透明化,市场对地方债的认可接受程度才会提高。

  而此次试点推出的信用评级制度,也被视为防范风险的重要一环。不过,对于这一新机制,专家指出,谁来担任评级机构,如何开展客观公正的评估,对于这些市场关注的问题,还需要办法进一步细化。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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