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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省市试点地方债自发自还 专家:缓解融资平台风险

2014-05-22 08: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十省市试点地方债自发自还专家:缓解融资平台风险

  日前,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专家分析,地方政府发债试点有利于缓解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完善地方政府市场化举债融资机制,也是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的开端;不过试点阶段,地方政府发债量不会很大,各个试点地区的发债利率也将会有所不同。

  地方试点缓解融资平台风险 专家称发债量不会很大

  根据国家审计署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总额已增至17.9万亿元,较两年前增加了7.2万亿,增幅达67%。而中国人民银行在日前公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风险不容忽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逐步进入还债高峰期,约37.5%的贷款在2013年至2015年内到期。“今年约有2.4万亿元地方债到期。”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主任祝宝良在20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作出上述表示。

  而本次试点办法的出台,将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把债务后延,稳定经济增长。“就是通过地方政府发债去解决融资平台发债的问题,但现在的量不会太大。”祝宝良表示,中央政府给地方政府有一个额度,每年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不够的那部分,原本是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现在这部分额度由地方政府自己发行。

  民生证券研究院副院长管清友也表示,地方政府发债试点从6个扩展到10个省市,有利于完善地方政府市场化举债融资机制,缓解融资平台政企不分造成的融资成本高企和期限错配,化解债务风险。

  实行限额控制 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开端

  20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意见》指出,要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试点办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对此,祝宝良指出,《试点办法》短期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不大,但这代表了财政改革的方向。“通过地方政府来举债,而不是融资平台举债,这是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的开端。”

  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张军则认为,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的最大好处是走向透明,建立自我约束的融资体制,对中国资本市场也是一个利好消息。

  试点城市选择考虑了整体情况 各地发债利率将各不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10个试点省市中,绝大多数为东部地区省市。而江西和宁夏则分别成为中部和西部地区唯一试点省份。

  对于这一试点安排,祝宝良分析称,试点城市的分布应该是综合考虑了我国东、中、西部的整体情况。试点省市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主要还是因为这些地方的经济实力较强,有能力把地方债发行出去。

  《试点办法》规定,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试点地区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试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

  祝宝良分析,过去,由中央政府代发的利率是统一的,但现在由各个地方自发自还后,各地发债利率肯定就不一样了。(秦辰 曾会生)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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