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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众筹要在监管“红线”内发展

2014-05-30 14:18 来源:金融时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明确提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红线”:“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依旧频发,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形态非法集资呈高发态势。对此,在4月21日召开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部门新闻发言人明确指出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红线”,并警示广大百姓需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

  非法集资手法花样翻新

  “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他介绍说,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截至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新发案件更多地集中在中东部省份,且跨省案件增多。

  非法集资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

  “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介绍说。

  此外,个别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发售虚假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亦有犯罪分子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或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P2P监管设四条“红线”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从线下向线上转移的趋势,个别不法分子利用一些新兴领域法律界定的模糊和监管真空,大肆在网络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P2P借贷网站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给群众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目前P2P的网络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屡屡出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刘张君表示。

  他进一步介绍说,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社会公众要谨防。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借款信息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刘张君明确提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红线”:“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众筹面临的法律风险仍然较大

  “我国众筹刚刚起步,初期尚没有明确的监管,行业发展门槛较低,主要依靠自律进行约束,面临的法律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刘张君表示。

  据介绍,由于众筹的类别不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同。如债权类众筹,类似P2P的众筹,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直接经手资金,不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进行非法集资。另外,如股权类众筹、回报类众筹等业务也都有相应的业务规定。

  刘张君肯定了众筹在金融创新和市场完善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强调,任何创新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红线。众筹具有向大众集资的行为特点,应当受到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约束。

  而对于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相关人士表示,重点还是要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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