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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经办人自杀 客户诉银行讨理财款

2014-07-04 09:57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原告律师当庭展示已死亡的银行项目主管郑某工作牌复印件。新京报记者 高玮 摄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韩国人李先生付给同为韩国籍的银行项目主管郑某10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此后不仅没有收到回款,该项目主管也自杀身亡。

  李先生后将郑某供职的民生银行北京望京支行(简称望京支行)诉至法院索赔。此案昨日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望京支行称,李先生“理财”与银行无关,李先生应对自己对郑某的“轻信”负责。

  银行员工自杀 理财金打“水漂”

  来自韩国的李先生说,2009年,他在望京支行营业部办理储蓄业务时,认识了同为韩国人的该银行项目主管郑某。2010年6月,郑某向他推荐了银行理财产品,同时还出示其民生银行理财业务项目主管的工作证和名片。

  据李先生称,该项理财6个月,收益率超过12%,他购买了人民币100万元理财产品并委托郑某办理相关手续,但发现钱款全部转入郑某名下的民生银行账户,郑某解释此举可让理财操作更灵活方便,并承诺向李先生进行回款。

  李先生说,此后他回到韩国工作,其间郑某三次发送邮件说明“理财”进展,并显示已向他的账户支付了112.3万元的理财回款。

  2011年9月李先生取款时发现,账户仅有6万余额,三次邮件发送的账户信息均系伪造,郑某并未支付任何理财回款。他到望京支行询问时被告知,郑某已自杀身亡。

  望京支行代理人昨日介绍,郑某毕业于北京大学,2008年毕业后被银行录用,2011年1月,郑某先后两次旷工一周后失去联系,同年2月望京支行单方面解除与郑某的合同,4月得到警方告知称郑某已自杀身亡,原因不明。

  银行拒绝担责 称储户存在过失

  庭审前,原被告双方均同意选择由中国法律解决争议。

  李先生认为,他存了100余万在望京支行,双方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望京支行具有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郑某在营业时间内,在被告经营场所出示了名片和工作证,自己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代理权限。据此要求望京支行应赔偿他用于支付理财产品的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望京支行否认郑某行为系职务行为,称李先生自己从银行取出100万元转至郑某的私人账户,既没有和银行签理财合同,也没有向银行支付理财款。“就这100万元,李先生和银行已经没有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此外,望京支行认为郑某邮件寄给李先生的虚假理财合同,写的是郑某在银行的理财情况,因此就算有理财关系也是郑某和银行的,与李先生无关。

  望京支行代理人表示,李先生轻信郑某,将100万汇到其个人账户上,自身存在过失,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此案将在补充证据后,择日开庭继续审理。

  ■ 提示

  理财金别转个人账户

  北京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增伟就此案表示,市民在理财过程中需要非常慎重,不能把理财金转至个人账户下。对于李先生除了起诉银行外,是否还能向郑某追偿,麻增伟认为,死者已经没有主体资格了,但如果其有遗产,且继承人愿意继承遗产,李先生可以将死者继承人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索赔。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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