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独家!广东颁禁令:P2P个人债权不得转让)
7月17日晚间,网络流传,广东(非深圳)地区的监管层在平台整改过程中,要求P2P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活动与服务,其中包括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数家广州P2P平台得知,此前确实收到了监管层的口头通知。同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独家获悉,7月17日下午,广东省金融办召集广州地区的P2P平台,再次传达了禁止个人债权转让的规定。
平台热议禁令 各方意见较大
对于该项规定,广州某P2P平台A表示,禁止P2P平台个人债权转让属实,“但整改通知书,我们之前就收到了,跟这个没有关系”。
一不愿具名的广州某P2P平台B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亦表示,两周前确实收到了广州金融办的口头通知。对此,其表示广州的监管风格偏保守,虽然惊讶但也习以为常。不过,禁止P2P个人债权转让,很容易导致流动性风险,“我们问了北京那边,这完全是合规的,我们的投资人来自全国各地,他们会综合考虑收益、流动性等因素,广州这项规定对广州地区的P2P平台发展是很不利的。目前,各方的意见都比较大。”
广州某P2P平台C负责人则表示,6月下旬收到了口头通知。该规定出发点是好的,防止产品过度创新、P2P平台成为金融交易平台。但监管过度、过严了。行业里面掀起了轩然大波的原因在于个人债权转让对出借人更有利,解决了流动性问题,而非对平台更有利。该规定出来后势必变成出借人为解决流动性,要以债权进行质押再借一笔钱,行业内称为净值标。但这样一来,会造成更大的问题,当出现逾期的时候,如果是债权转让,不管谁买,只影响一个人,而不断进行债权质押,就会影响一连串的人,风险反而在传递,在扩大。
对此,网贷之家研究中心总监于百程认为,个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是网贷平台为了解决借款标的流动性问题的一种功能创新,这一功能在不少平台都有,特别是借款期限较长的大平台。对这类平台来说,如果缺少个人债权转让及类似增强流动性的功能,就会损失一部分对流动性有要求的出借人。
采访中,深圳某P2P平台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表示,是广东地区的整改要求,不含深圳,“我们目前还没有收到相关信息和通知”。
同时,上述深圳P2P平台亦表示,对于有流动性要求的投资人来说,可能会影响他们的投资积极性。禁止P2P个人债权转让后,一些投友的利息会受损。这部分投友希望投年标,因为年标利息高,然后中途转让。一般情况,年标利率高于几个月的标的利率,中途转让,收益可以高于月利率。而对于平台本身的影响,具体要看平台上这类资金所占的比例。
而华东某P2P平台常务副总裁则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个规定,若其他地区跟进,影响很大。基本上,每个平台上出借人员之间的债权转让功能都要取消。这还是简单的。还有一些平台上有基于债权转让的集合性产品,可能也会受影响。
律师建议:应当堵疏结合
据了解,广东此项禁令的依据是2016年8月24日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八项禁止规定: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对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蔡正华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中的的债权转让行为是不包括平台上出借人之间自愿的转让和受让行为的。因为从立法的技术要求来看,虽然这一项的规定用了“等”兜底,但是延伸出来的其他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必须是跟列举的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具有同类性的债权转让行为,而不是所有的债权转让行为。很明显,前述平台上出借人之间自愿的转让和受让行为和列举的这几例同质性并不明显。
蔡正华表示,事实上,禁止平台上出借人之间自愿的转让和受让行为,唯一可能的原因其实是害怕平台利用这一形式,自行注册出借人账号,专门用来在平台上受让未到期的出借人欲转让债权,从而形成事实上的自我担保,这种情况下,可能也会导致转让的债权标的形成事实上的期限错配。
不可否认,防止平台自我担保和期限错配都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这仍然不构成禁止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的正当性理由。其理由主要是:一方面,对于平台可能出现的自己开户受让债权的行为,本身属于监管机构功能监管的分内事,只要实名、存管、协议存证等措施落实到位,绝大部分的此类行为仍然可以被发现,进而被惩处,完全没必要直接禁止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另一方面,《暂行办法》禁止期限错配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立法禁止期限错配还是害怕形成非法集资的风险,主要针对的是,借款人不是和出借人直接签订协议;出借人对真实出借期限不知情;平台搞资金池暗箱操作;隐藏标的真实情况。但是这些顾虑,在平台出借人之间自愿的真实债权转让情况下并不存在。
“最关键的是,如果禁止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成为普遍规则的话,那出借人自己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花钱,但是又不能转让,此时难道要他也到网贷平台作为借款人去借一笔钱?等到他自己的债权到期得到兑付后再把自己借的钱还上?如此操作,只会增加持有债权的出借人的融资成本,与互联网降低融资主体成本的普惠初衷也不符”,蔡正华说,“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不应一堵了之,而是应当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出发出台监管要求,不能违背规律。”
[责任编辑:孙伊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