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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七日无理由退货”只是最低法定义务

2014-09-17 10:33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北京9月16日讯 记者余瀛波 据中消协今天通报,消协组织发现在新消法着力加大保护的一些领域,经营者逃脱责任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比如一些经营者拿“七日退货”做挡箭牌,对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消费者一概以“已过七日退货期,不予退货”予以拒绝,逃避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三包”责任。对此,中消协表示,“七日无理由退货”是网购企业应当履行的最低法定义务,鼓励有关企业积极采取更高的服务标准,争取做到“十日”、“十五日”无理由退货。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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