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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内医保转移 互认缴费年限本月实施

2013-07-25 13:10 来源:广州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讯 (记者黄子宁)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本月起实施。市社保局表示,本月起在江门办理职工医保转移接续,将按照《通知》进行医保缴费年限累计;退休人员医保缴费累计满20年并在江门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就可享受终身医疗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区域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并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市社保局社会保险科负责人黄保华介绍,此前办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暂未明确缴费年限可累计,本月起在江门办理职工医保转移接续,将按照《通知》进行医保缴费年限累计。

  上半年市社保局办理了逾400人的医保转移接续。“今后来江门务工的人员,可以将此前在他市缴费年限累计到江门缴费年限中。目前江门外来人员流动不大,不会出现业务办理人员扎堆的情况。”黄保华说。

  在江门互认累计医保缴费年限,将按照江门2011年规定的职工医保制度来确认退休人员是否享有相应医保待遇。退休人员要缴费职工医保年限累计满20年,在江门本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可享受退休后终身享有医保的权利。黄保华表示,“如果在待遇享受地未缴费满10年,即便参保者已退休,也要缴满才能享受相应医保。”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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