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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创业投资可获多项优惠

2013-08-01 11:12 来源:羊城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29日,广东省发改委和广东省金融办联合印发《广东省关于发展创业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广东的创业投资可获多项优惠。

  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意见》明确,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且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合伙形式的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意见还鼓励各地对在其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给予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对于入驻国家或省级高新区以及各地市金融功能区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其初创阶段可向所在地高新区管委会或金融功能区管理部门申请周转办公用房,并可享受三年内免交租金的优惠。

  记者 黄宙辉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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