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浩娇)昨天,记者从深交所了解到,深交所对2010年2月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明确了同一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行使投票权利的集合类账户网络投票问题。具体为,原第十九条如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在本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如果需要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议案表达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此次修订对第十九条增加几种委托类投票账户,修改为“在本所开展业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行使投票权利的集合类账户,需要根据不同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议案表达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
[责任编辑: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