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游春亮
□本报通讯员王芳
2月26日,本报多次报道、备受关注的深圳身家“20亿”村官周伟思等涉嫌贿赂犯罪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周伟思涉嫌受贿金额高达5600万元。2004年,叶氏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东经范胜命介绍认识周伟思后,周伟思帮助不具备房产开发资质的叶氏电气公司获得南联小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开发权,叶某东遂拿出500万元港币用于感谢周伟思、范胜命。范胜命收取该款后将港币兑换成530.5万元人民币,将其中500万元人民币送给周伟思,自己留下30.5万元人民币。
2005年10月18日,叶氏电气公司变更为天基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并作为开发商对南联小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进行拆迁。时任深圳市龙岗区南联社区居委会主任、南联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常务副站长的周伟思和范胜命,一同为天基公司的拆迁提供拆迁谈判等帮助。
2011年6月,在天基公司对深圳市龙岗区深惠路段拆迁四栋物业并赶走租户谢庚贵的过程中,周伟思利用职务之便提供了帮助,叶某东为此送给周伟思人民币400万元。同年9月,天基公司将旧改项目转让给案外人远某地产有限公司,获利20多亿元人民币。此后,周伟思和范胜命商量由范胜命出面,向叶某东索要好处费,叶某东遂送给范胜命人民币2500万元,送给周伟思人民币2000万元。
另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调查,2009年9月,在南联公司和深圳市泰德建实业公司合作建设统建楼过程中,周伟思为泰德建实业公司解决了资金问题,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范胜命送给周伟思人民币200万元表示感谢。
因上述统建楼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能建设商住楼,为使统建楼顺利建成并通过检查,时任南联公司副董事长的周伟思多次送给龙岗区城管局副局长兼土地监察大队长、查违办副主任何永华共计港币20万元。
2006年9月,泰德建投资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股份合作公司签订杨梅岗、格水村片区旧城改造合同,因规划草案中绿地调整、容积率等内容突破了法定图则,为使该草案能通过深圳市规土委龙岗管理局初审,泰德建投资公司董事长范胜命通过该公司法律顾问黄华送给深圳市规土委龙岗管理局副局长陈道义30万元港币,后在陈道义主持的技术会议上初审通过了改造规划中将两块不相连的绿地合并在一起的意见。
综上,深圳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伟思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行贿罪,指控被告人范胜命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指控被告单位南联股份公司犯单位行贿罪,指控被告单位泰德建实业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指控被告单位泰德建投资公司犯单位行贿罪。
在2月26日的庭审中,被告人周伟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于2011年收受叶某东人民币2400万元犯受贿罪的指控有异议,认为其2007年底才任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在此之前即已协助叶某东取得南联小学片区旧改项目并协助进行拆迁,此时其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收受该笔款项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周伟思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分别于2004年和2009年收受500万元款项和200万元款项的行为,周伟思虽表示认罪,但提出时间过得太久,记不清楚。
被告人范胜命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以单位名义向陈道义行贿30万元港币的行为表示认罪,承认触犯单位行贿罪,但对于检察院提出的其于2004年和2009年先后向周伟思行贿500万元和200万元的指控予以否认,对于检察院指控其收受叶某东给予其的2500万元的行为,构成周伟思受贿罪共犯表示异议,认为其虽然收受了叶某东给予其的2500万元人民币,但该款项并非好处费,而是和叶某东合作开发南联小学片区旧改工程的分红款,不应以受贿论处。
被告单位南联股份公司、泰德建实业公司表示认罪,被告单位泰德建投资公司对行贿事实认可,但认为并非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应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该案一直审理至当日22时才结束。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 杨丽]